知識產權爭議可仲裁性的質疑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5-14 17:36:49
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知識產權爭議可仲裁性的質疑
知識產權爭議可仲裁性為何是個問題?問題的癥結仍然在于知識產權爭議是否屬于當事人可以以和解方式解決的爭議,即當事人對爭議發生所涉及的權利及其處理方式是否可以自主決定,這從根本上取決于知識產權的性質。
知識產權的本質是私人財產權。
《TRIPS協議》在其前言部分充分肯定有效保護知識產權的必要性時,也要求其成員承認知識產權是私權。
既然是私權,那么權利所有人可以自主的對權利進行處分,自由形成與他人的經濟關系,因而在圍繞相關知識產權權益發生爭議后,當事人應當享有選擇爭議解決機制的自由。
因為私法自治引申出意思自治的原則,在私法領域以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本法則。
根據羅馬法解釋,公法的規范不得由個人之間的協議而變更,而私法的原則是“協議就是法律”。
①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僅體現在實體權利的處理和實現方面,也當然包括有選擇爭議解決機制的自由。
但是,知識產權與普通財產權不同的是,知識產權在被視為個人財富的同時也具備一定的社會性。
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知識產品的誕生在一定的意義上是社會智力積累的延續和發展,每一項成果都包含著前人大量的心血和付出。
知識產品在進入市場流通后又為后續智力成果的產生創造條件,成為積極的誘因和動力,也是促進社會發展與文明進步的重要因素,因此知識產權具有一定的公共屬性,知識產權與公共政策密不可分。
例如,部分知識產權的產生不是依法自動獲得,而需要國家公權力機關經過審查后授予,而且,這類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人在一定范圍內的類似壟斷的權利,因而其權利成立與否、范圍如何以及具體的實施等都密切影響著第三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
由此,主張知識產權爭議不能通過仲裁解決的理由在于知識產權與一國公共政策或者公共利益有著密切相關的特殊性,因而圍繞這類財產發生的爭議并不屬于當事人享有完全自主處分權的類型,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應當受到公共政策的限制和約束,因此其知識產權爭議的可仲裁性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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