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貿易行為法律調整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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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知識產權貿易行為法律調整的現狀
從20世紀70年代初開始,在發展中國家的強烈呼吁下,聯合國貿易發展委員會開始著手進行國際技術轉讓方面的立法,并于1978年擬定了《聯合國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草案)交與會成員討論。
由于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一些重要問題上分歧嚴重,草案至今未獲得正式通過。
此外,發達國家在管理知識產權國際轉讓方面合作所形成的原“巴黎統籌委員會”( COCoM:
Coordinating Committee For Multilateral Export Controls)和現《瓦森納協定》也并不具體調整知識產權國際貿易行為,其主要目的是限制成員國向所謂的“社會主義國家”出口戰略物資和高新技術。
因此,可以說對國際知識產權貿易行為的國際法律調整幾乎是空白的,目前,對國際知識產權貿易行為的法律調整主要通過國內法律制度及有關的國際商業慣例來實現。
在國內法律制度方面,發達國家對技術進口普遍適用國民待遇原則,除法國1970年公布了有關技術引進的7044法令外,美國、日本歐盟等都是通過些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法律,如反壟斷法、專利法、商標法、外匯管理法、出口管理條約等,對技術引進進行間接調整。
發達國家對國際技術貿易管理的側重點在技術出口方面,其管制技術出口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尖端技術外流。
同時,出于政治、經濟目的考慮,發達國家普遍注重對技術出口國別的限制以及在技術出口間題上進行國際合作。
與發達國家不同,發展中國家則為主要處于技術進口國的地位,因此其法律調整主要也集中在對技術引進的調整上。
有關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的國際商業慣例主要調整的是知識產權貿易中普遍存在的限制性商業條款。
這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包括1980年聯合國限制性商業慣例問題會議通過的《一套多邊協議的控制限制性商業慣例的公平原則和規則》(通常稱之為聯合國反壟斷示范法)、聯合國《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草案)、1995年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發布的《知識產權許可的反托拉斯執法指導意見》、1996年歐洲委員會根據《羅馬條約》第85條第3項制定的240號新規章(ECNO.240/96)—《技術轉讓集體豁免條例》、1999年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制定的《專利和技術秘密許可證合同中的反壟斷法指導方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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