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仲裁締結保密協議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1-24 13:06:21
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知識產權仲裁締結保密協議
最直接、有效保護仲裁秘密性的方式就是與對方當事人及參與仲裁程序非當事人達成保密協議,禁止對保密信息的泄露或者不當利用。
就雙方當事人締結的保密協議而言,該保密性協議可以規制保密信息的利用方式、有權接近保密信息的人群范圍、保密性例外以及違反保密義務的后果等。
學者Thomson CR和Finn AMK為那些有保密需求的當事人提供了一條規范仲裁保密性的模板條款,②即“根據任何可適用的及基本的法律及義務,當事人自己以及在其控制及指示下的任何人或組織同意,根據本協議所開展的仲裁程序具有秘密性( private)和保密性(confidential)。
所有文件、證據、命令及裁決,無論是電子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具有保密性,不應向任何未參與仲裁程序的他人泄露。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該保密義務應涵蓋仲裁的全過程。
如果一方當事人基于法定義務需要披露上述信息,應當在披露之前告知對方當事人。
如果對方當事人不同意披露,那么當事人是否存在應當披露的法定義務由仲裁員決定。
當事人同意仲裁員的決定,并且該決定是終局的,具有拘束力的。
仲裁員決定披露的時間、性質及范圍。
當事人同意任何不遵守仲裁員決定的行為可以申請臨時禁令予以制約。
”當然,仲裁保密性約定仍然應當與相關仲裁的適用法一致。
另外,在仲裁程序保密性問題上,當事人可能遇到的最大難題在于,仲裁程序當事人與參與仲裁程序非仲裁協議有關主體在有關保密性問題上存在不平等的要求。
原因在于,一份約定了保密義務的仲裁協議原則上不能約束第三方,而且大多數規定了保密義務的仲裁規則和仲裁法都僅將保密義務施加于仲裁當事人,而很少將同等義務施加于參與仲裁程序第三方。
例如,《LCIA仲裁規則》規定了仲裁當事人及仲裁庭的保密義務,但是沒有規定證人、專家、律師以及代理人等的保密義務。
另外,除《CIETAC仲裁規則》對仲裁程序中非當事人的參與人施加了保密義務外,其他的,包括《AAA仲裁規則》、《ICC仲裁規則》、《UNCITRAL仲裁規則》等都沒有類似的規定。
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一方面,在存在保密性義務要求的仲裁程序中,當事人不能披露相關的保密信息;
而另一方面,在大多數案件中,參與程序的第三人并不受到這樣的約束,這種狀況無疑會損害仲裁程序保密性,弱化對仲裁程序中保密信息的保護。
正如上文所指出,雖然有部分國家立法及相關規則基于道德義務或者法律特權等,可以推斷出仲裁員、律師等主體在仲裁程序中應當履行一定的保密義務,但是有關義務并未在世界各國達成廣泛共識,而且依據這些道德義務來追究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在仲裁背景下無疑非常復雜而且耗時,因而最現實的辦法仍然是與無保密義務的第三人締結明示的保密協議。
除此之外,當事人應當在其他方面也關注保密性問題,例如,選擇適用實體法時,考慮該法律對于仲裁保密性保護的范圍和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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