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2017年專利資助政策(2016年1月15日施行至今)
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費用資助辦法
發布時間:2016年1月15日
第一條 為促進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鼓勵發明人申請發明專利的積極性,提高自主知識產權數量和質量,促進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內蒙古自治區行政管轄區內的已經申報中國發明專利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具有本區戶籍的個人均可依據本辦法提出專利費用資助申請。
第三條 申請資助的發明專利應當具有較高的技術含量和較好的市場應用前景,符合自治區產業發展方向,且不存在任何糾紛。
第四條 申請資助的范圍為發明專利申請費、實質審查費、申請代理費。申請資助單位和個人,應根據申請專利所處的不同階段,選擇相應的申請資助方式,獲得一次性資助。
第五條 發明專利費用資助實行一項發明專利(申請)只能享有一次資助的原則,即在盟市一級獲得過資助的發明專利(申請),自治區一級不再予以資助。
第六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所在盟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費用資助申請表;
2、申請資助的單位提交單位介紹信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請資助的個人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3、發明專利申請費、實質審查費、申請代理費繳費發票(復印件)及有關文件材料(復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經盟市審核,并與原件核對無誤。
第七條 凡申請代理費的發明專利項目,必須出具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及進入實質審查程序通知書及專利申請代理協議或委托書。所出具的代理費票據,必須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專利代理機構的正式發票。
第八條 發明專利費用資助項目由盟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組織申報,經自治區科技廳(知識產權局)批準后,資助資金以轉帳的方式劃轉到盟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統一發放。
第九條 發明專利費用資助申請的受理、審批程序包括:
1、資格審查:申請是否屬于本辦法資助的范圍,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是否符合資助條件;
2、形式審查:報送的文件、資料和表格是否完整,文字填寫格式是否清楚并符合要求;
3、對初步審查合格的資助申請,自治區科技廳(知識產權局)將定期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集中評審;
4、經審查批準予以資助的申請,自治區科技廳(知識產權局)將按一定比例進行資助,并按程序通知盟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由盟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通知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資助手續。
第十條 各盟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負責對申請資助的項目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年限的審查:是否為2001年以后申請的發明專利;
2、申請金額的審查:是否為發明專利申請費、代理費、實審費三項中的一項;
3、申請材料的審查:填寫的申請表,非職務發明要有申請人本人簽字,職務發明應有單位簽章,申請表上要求的材料必須齊全;
4、申報的所有材料復印件必須清晰、真實、可靠。
對初審合格的申請項目,各盟市應當簽署審查意見,填寫《發明專利費用資助項目匯總表》,加蓋公章后上報自治區科技廳(知識產權局)。
第十一條 自治區科技廳(知識產權局)是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費用資助資金的管理部門,負責對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費用資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費用資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對于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和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責令限期整改,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材料與憑證必須真實可靠,如發現弄虛作假,將取消申請資格;資助金已經支付的要全數追回,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費用資助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費用資助項目申請表.doc
原文鏈接:http://www.cfskjj.gov.cn/zwgk/cgyzl/zlxx/2016-01-15-6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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