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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有哪些,技術許可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2-03 12:08:36 瀏覽:


 
今天,樂知網小編給大家分享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有哪些,技術許可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如果能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
 
本文導讀目錄:
 
1、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有哪些,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條講解
 
2、技術許可合同專利的種類有哪些?
 
3、技術許可合同從司法解釋升為法律講解
 
4、技術許可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有哪些,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條講解

 
我國《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條,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等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是我國法治建設發展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要意義。
 
 

技術許可合同專利的種類有哪些?

 
(1)獨占性許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受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規定的期限內都不得在該地域使用該項技術制造和銷售相關產品。
 
(2)排他性許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區域和期限內,受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排他的使用權,供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在該地域再將該技術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該地域內使用該項向、技術制造和銷售相關產品的權利。
 
(3)普通性許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區域和期限內,受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使用權,同時,供方在該地域內不僅自己有權繼續使用該項技術,制造和相關產品,而且還有權將該項技術的實施再許可給任何第三方。
 
(4)分售性許可合同。
 
即受方從供方獲得的技術,除自己使用外,還有權在約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將全部技術或部分技術的使用權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使用。
 
(5)交叉性許可合同。
 
即的雙方當事人相互許可對方使用自己的技術,雙方技術價值相當的,互不支付費用;
 
雙方即是價值不等價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
 
 

技術許可合同從司法解釋升為法律講解

 
聊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條,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收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在沒有相同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權前,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
 
但是,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與《合同法》相關條款對照,多了“在沒有相同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權前,”這個限制條件。這樣語句更為嚴謹。
 
根據司法解釋,“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包括當事人均有不經對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并獨占由此所獲利益的權利。
 
當事人一方將技術秘密成果的轉讓權讓與他人,或者以獨占或者排他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追認的,應當認定該讓與或者許可行為無效。
 
第三節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與《合同法》不同,《民法典》將技術許可合同這個類型從技術轉讓合同中抽離了出來,單獨進行了法律規范。
 
在《合同法》中,技術許可合同包含在技術轉讓合同的定義之內,因此適用技術轉讓合同的法律規定。
 
在《民法典》中,這兩類合同有不同的法律規范。
 
這個立法調整,從條文上看似變動較大,但是實質影響并不大,因為實踐中本來就將這兩類合同區分對待,并且這兩類合同也不容易產生混淆。
 
另外,事實上,早在200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已經有了這個內容。
 
第八百六十二條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本條是《民法典》新增的條文,其中第一款是對技術轉讓合同的定義,第二款是對技術許可合同的定義,第三款是對這兩類合同的補充說明。
 
關于技術轉讓合同的定義,本條第一款的內容,相對于《合同法》在文字上有所調整,以定義的方式呈現,但是在實質上沒有變化。
 
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仍然是三類: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和技術秘密。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本條第二款是技術許可合同的定義,合同的標的是兩類:專利的相關權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
 
這個定義比《合同法》的規定有所拓展,直接引收了司法解釋的規定。
 
在《合同法 》中,技術許可合同僅規定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這一種類型。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中,就已經拓展了《合同法》中的關于技術許可合同的范圍。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技術轉讓合同”,是指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包括其他有權對外轉讓技術的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或者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但就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或者不涉及專利、專利申請或者技術秘密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所訂立的合同除外。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于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于合同的組成部分。
 
本條第三款,也是借鑒了司法解釋中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規定:“……技術轉讓合同中關于讓與人向受讓人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于技術轉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因此發生的糾紛,按照技術轉讓合同處理。
 
司法解釋中的這個規定,意在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法律事實認定問題。
 
那些與技術轉讓合同直接相聯系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從理論上來說存在著可以解釋為單獨合同關系的可能性。
 
司法解釋從合理性以及便利性出發,選擇將之解釋為技術轉讓合同的有機組成部分。
 
第八百六十三條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等合同。
 
因為立法上將技術許可合同從技術轉讓合同中抽離出來,因此《民法典》本條中的規定,相對于《合同法》來說作了相應的調整。
 
要求書面形式,這個沒有立法變化。
 
立法如此規定,是因為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的內容相對較為復雜。
 
第八百六十四條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可以約定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是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相對于《合同法》,內容實質上沒有變化,只是增加了技術許可合同而作了文字調整。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所稱“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包括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觸技術秘密的人員等。
 
當事人對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不受期限限制。
 
第八百六十五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限內有效。
 
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根據本條的規定,可推知專利權人有義務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存續期限內保證專利權的有效,否則應當就此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第八百六十六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被許可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相對于合同法的規定,《民法典》本條僅作了文字的調整,將“讓與”改為了“許可”,以下條款也有此調整。無實質性變化。
 
本條是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許可人主要義務的規定。
 
第八百六十七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與《合同法》相對照,無實質性變化。
 
本條是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主要義務的規定。
 
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屬于違約行為。
 
但是,追究被許可人這個違約行為,許可人需要承擔舉證責任,這是有一定難度的,因為并不是說與被許可人有關聯的第三人實施了該專利,就可以證明是被許可人許可了第三人實施該專利。
 
前幾年,上海法院有一個案件中,被告提起了一個反訴,其中有一個理由就是被許可人與他人設立了某公司,且有證據證明其生產與涉案專利相關的訂單,故認為被許可人違反了獨占實施許可的約定。
 
法院最后對這一理由不認同,理由是“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其行為并不能與股東的行為混同,僅根據某公司有產生專利產品,尚不能證明被許可人存在許可行為。
 
第八百六十八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前款規定的保密義務,不限制許可人申請專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本條的第二款是新增的立法內容,即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不能以保密義務為由限制許可人申請專利。
 
這是借鑒了司法解釋中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規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技術秘密轉讓合同讓與人承擔的“保密義務”,不限制其申請專利,但當事人約定讓與人不得申請專利的除外……”
 
專利是以公開換法律保護,因此與技術秘密是有沖突的。
 
因此,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明確,即不限制許可人申請專利將技術秘密公開化。
 
客觀上。
 
假如許可人在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履行期限內,申請了專利,將技術秘密公開了,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那轉換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即“當事人之間就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所訂立的許可使用合同,專利申請公開以前,適用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有關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開以后、授權以前,參照適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關規定;授權以后,原合同即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適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不以當事人就已經申請專利但尚未授權的技術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為由,認定合同無效。
 
 

技術許可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1)獨占性許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區域和期限內,受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使用權,同時,供方在該地域內不僅自己有權繼續使用該項技術,制造和銷售合同相關產品,而且還有權將該項技術的實施再許可給任何第三方。
 
即技術許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相互許可對方使用自己的技術,雙方技術價值相當的,互不支付費用;雙方即是價值不等價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條第二款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有哪些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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