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專利,如何提供差異化的知識產權保護路徑?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2-12-03 12:25:32 瀏覽: 次
專利來自拉丁語,意為公開信或公開文件。是關于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
一項在傳統共同體中延續和傳承的文化專利,不應簡單地被視為公共知識,也不應單方面以現有知識產權制度的標準來衡量。
由于傳統文化本身的特殊性,傳統文化的專利化不應與其他文化產業的專利化混為一談,應提供略有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路徑。
有專家認為傳統文化不能納入專利保護范圍。
1,傳統文化已經處于公有領域,達不到“新穎性”標準,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專有知識。
2,傳統文化的本質特征是傳統,不符合專利制度中的“創造性”標準。
3,傳統文化的權利主體難以確認,是一種集體權利,不具備知識產權私權的特征。
4,專利制度主要是針對創新的激勵機制。如果要將傳統文化納入專利制度保護范圍,應當滿足制度所要求的條件,比如完成發明的具體日期、發明人的明確身份等等。
就客體而言,目前很多概念都無法準確界定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傳統文化。
河南開封朱仙鎮一位木版年畫老藝術家,年過古稀,裝訂了40多幅流傳數百年的年畫,并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權,開始想著向鎮上的同行藝術家收取專利許可費。
他的想法自然遭到同行的質疑和抵制。
自2005年朱仙鎮木版年畫被列為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后,朱仙鎮的一批老藝術家開始重操舊業,這一瀕臨失傳的民間絕技再度興盛。
老藝術家申請專利并收取版稅的事件在朱仙鎮引起了不小的轟動。
此事仍無定論,但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老藝術家專利維權事件,我們感受到了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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