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知局商標局“商標申請業務退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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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據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
二、收費項目及標準
原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5〕2404號文件,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發改價格〔2015〕2136號文件,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7〕20號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改價格〔2019〕914號文件。

三、退款事宜
1.當事人和代理機構收到繳費通知書并按本指南辦理商標業務繳費的,不存在需辦理退款的業務。
2.當事人和代理機構在本指南發布前,通過銀行匯款匯入商標局銀行賬戶的款項,可申請退回。
商標申請退款指南
本退款指南內容適用于繳納2019年12月30日之前提交商標申請的費用,主要指當事人和代理機構通過銀行匯款商標局賬戶匯入的款項結余。
1.商標當事人辦理退款
商標當事人辦理退款,應當認真核實成功匯入商標局款項與已確認繳費受理的金額差額,填寫退款申請表(附件1)并簽名或蓋章、同匯款銀行回單、身份證明材料一并郵寄至商標局。其中:退款申請表中應填寫匯款明細,并將序號對應標注在所附匯款銀行回單上;身份證明材料是指匯款人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匯款人為企業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郵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財務處規費收,聯系電話63218500-6,郵編100055。
2.代理機構辦理退款
(1)有商標網上服務系統正式用戶的代理機構,可登陸后通過預付款清零功能辦理退款。
(2)未在注冊商標網上服務系統正式用戶的代理機構,按要求填寫預付款清零確認表(附件2)并郵寄至商標局。
郵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財務處規費收,聯系電話63218500-6,郵編10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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