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王家衛、秦雯“錄音門”事件看“筆替”的著作權如何維權?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5-11-07 16:35:44 瀏覽: 次
據當事人“古二”控訴,其在未簽署合約、未獲稿酬的情況下,為王家衛的《繁花》寫了三年劇本,最終卻未獲署名。2025年8月底至9月初,他以自爆形式公布了數段關鍵錄音,將行業潛規則推至臺前。
《著作權法》為筆替們構建了三條維權路徑:
法律只認可白紙黑字的權利,代筆者們無需沉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
一、基于勞動關系的職務作品代筆。
若代筆者與出品方或其關聯方存在勞動關系,且創作屬于本職工作范疇,則該作品應被認定為“職務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本人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在此情形下,代筆者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僅在其行使權利時受到單位的合理限制。如果單位超出業務范圍使用作品,或者拒絕支付相應報酬,代筆者完全有權主張自己的權利。
二、基于委托關系的委托作品代筆。
若代筆者是基于委托關系(無論口頭或書面)進行創作,則著作權的歸屬首先遵從雙方約定。
根據《著作權法》第19條,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即便合同約定著作權歸屬于委托方,根據法律規定,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利,依然不可轉讓地仍歸于代筆者。
三、關系不明的代筆創作。
若雙方關系模糊,既非明確勞動關系,也非典型委托關系,則可根據具體情況,將此類代筆行為認定為“版權許可”或“委托創作”。
若被認定為前者,代筆者保留全部著作權,被代筆方則應支付相應的許可費用;若被認定為后者,屬于約定不明的委托,著作權同樣應歸屬于實際創作者。
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基于“鼓勵創作”和“保護創作者權益”的原則,將權利傾向于實際創作人。
維權關鍵:如何證明“我就是作者”?
維權真正的瓶頸往往不在于法律依據,而在于作者身份的認定。代筆者如何證明自己是作品的實際創作者,成為勝訴的關鍵。
《著作權法》第11條:“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具體到“錄音門”事件,古二和秦雯誰能拿出底稿誰就是作者,誰的底稿完成時間更早誰就是作者。
如果古二把底稿用微信、郵箱等媒介發給過秦雯,留下發送記錄就可以證明古二是作者。這些電子數據證據在司法實踐中已被廣泛采納。
對于從事代筆創作的作者來說,證據保全意識至關重要。以下是幾種行之有效的存證方式:
1、保留創作過程文件。包括大綱、初稿、修改稿等不同版本的文檔,這些時間戳連貫的文件鏈是證明作者身份的強有力證據。
2、利用電子數據存證。每完成一部分工作立即通過微信、電子郵件等方式發送給相關方或自己,留下不可篡改的時間記錄。
3、第三方存證平臺。更保險的做法是每完成一部分工作立即上傳到第三方儲存,如網盤、郵箱甚至是文件傳輸助手。如今,許多專業版權存證平臺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戳服務。
4、著作權登記。雖然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自動產生,但進行著作權登記可以獲得官方認證的證書,在訴訟中具有較高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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