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商標轉讓中的3個法律風險 |商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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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是商標權人在商標注冊證上的名義變更,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的轉讓。
商標轉讓包含商標轉讓合同的訂立,商標行政部門的變更登記;也包括轉讓過程中商標價值的評估,相應法律風險的控制等。
一、商標轉讓合同
是商標轉讓人為將被許可商標使用權,商標權益讓渡給商標受讓人而訂立的合同。
1、注冊商標轉讓合同
(1)非要式合同。
《商標法》第42條規定,注冊商標轉讓合同屬于非要式合同,法律并不禁止合同雙方以非書面形式達成意思表示一致。
(2)成立和生效。
合同成立是事實問題,對于要約的承諾一旦到達要約發出方,合同成立;合同當事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在商標轉讓人與受讓人達成合意時即成立,成立即生效。
(3)注冊商標的轉移。
商標轉讓合同成立生效只是表明商標轉讓合同依法對雙方當事人具有了債法意義上的拘束力,受讓方具有獲得注冊商標的請求權,轉讓方具有獲得相應對價的請求權,但是這并不表明注冊商標專用權發生了轉移。
2、未注冊商標轉讓合同
一般而言,在我國未注冊商標不具有專有性和排他性,非但沒有受法律保護的價值,因此,實踐中很少有就未注冊商標達成的轉讓協議。
但在兩種特殊場景下,未注冊商標轉讓合同或會成立:一是該未注冊商標因使用而具有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響;二是該未注冊商標已經提交注冊申請正在等待授權。
3、被許可商標使用權轉讓合同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因為商標許可應該報商標局備案,故被許可人的被許可商標使用權具有公示效力,可以對抗第三人。
(1)普通許可的被許可商標使用權普通許可方式下,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范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注冊商標。
(2)獨占許可的被許可商標使用權獨占許可方式下,在約定地域范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注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一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被許可人的法律地位相當于“準商標權人”。
(3)排他許可的被許可商標使用權排他許可方式下,被許可人除享有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外,還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冊商標的權利。
二、商標價值評估商標轉讓合同是實現商標轉讓的合同基礎,該合同中的必要條款通常都包括擬轉讓商標的價格,但因為商標是無形資產,價值存在主觀性和不確定性,交易雙方常常為此反復磋商談判,甚至因分歧過大而導致交易失敗。
(一)商標價值的定性認識
商標價值=產品差異形成的商標價值+超額利潤產生的商標價值。
1、 產品差異形成的商標價值產品差異分為真實的差異和人為的差異。
真實的產品差異是指自然特性的差異,兩種不同牌子的香皂,它們的實際化學性能的差異屬于真實的產品差異。
人為的差異則是指內容相同但包裝材料、外觀設計、商標名稱、產品形象、營銷過程中的廣告、售后服務的不同所產生的差異。
2、超額利潤產生的商標價值舉例而言,目前市場中存在若干家廠商,它們都生產同一種產品,這些廠商生產這種產品成本和質量都相同。
企業擁有一個知名商標,容易促使消費者相信它家的產品品質可能要高于其他廠商的產品,那么該廠商就可以將其產品價格提高到比其他廠商較高的水平而不會失去消費者,同樣消費者也愿意以更高的價格來購買該廠商的產品,因此,商標的價值也就表現為擁有知名商標給企業所帶來超額的利潤。
3、影響商標價值大小的因素從上述商標價值的形成可以直觀看到,商標不僅代表了商品的質量、性能、技術水平及其他特征,更具有使資本價值增值的價值。
因而只有正確分析影響商標價值的因素,才可能對商標價值做出公允的評估。
(二)商標價值的定量計算
1、成本法成本法是典型的有形資產評估方法,原理是計算商標權成本價值的補償,即對商標權在創制過程中耗費的設計費用、注冊費和法律保護費、廣告宣傳費等成本的補償。
如果待評估的商標權不知名,為企業帶來的盈利空間不大,采用成本法進行商標權價值的評估還是比較客觀。
當商標具有較高調性和知名度,具備一定品牌效應時,使其重置,或計算其歷史成本則難以準確反映該商標實際使用所具有的價值。
2、收益法收益法突破了傳統有形資產評估方法,一度被認為是最能反映商標價值的方法。
實踐中,收益法在評估參數的選取方面一直存在較大問題,飽受質疑。
(1)商標收益額的預測:商標預期的收益是指預期由商標帶來的未來收益。
但是商標是不能單獨創造價值的,它只有和其它企業資產相結合才能產生收益,企業整體資產所創造的收益,既有企業的有形資產創造的收益,也有無形資產創造的收益。
(2)商標收益年限的預測:注冊商標是有法律保護年限的,在我國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但商標可以續展,續展之后的有效期仍為10年。
商標并不一定能一直給企業帶來超額收益,一旦商標所有者企業發展態勢下滑、產品不能夠滿足市場需求、商標不能夠反映企業產品的理念,那么商標即便仍在法律保護期內也不能夠為企業帶來超額收益。
(3)商標收益折現率的預測:折現率的預測更是運用收益現值法中比較棘手的問題。
因為當折現率有微小的差異時,評估值會產生很大的差異,一般來說在預測折現率時要考慮到無風險利率,行業風險報酬率,通貨膨脹率以及被評估企業的個別風險率等,這些折現率無論采取哪種方法,全部準確命中仍是小概率事件。
三、商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商標的轉讓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除了合同、標的價值外,還涉及轉讓過程中以及轉讓完成后一系列法律風險的識別和防控。
(一)合規風險商標權屬于私權,法無明文不得限制商標權人處分其權利。
但考慮到商標權往往牽涉公共利益,各國無一例外又對商標轉讓設定了一些限制措施,如: 類似商品使用同一商標的不能分割轉讓,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注冊商標不能隨意轉讓,集體商標不能轉讓,聯合商標不能分開轉讓,共同所有的商標任一共有人不能私自轉讓等,甚至有的國家還規定了商標連同轉讓原則,要求商標權人轉讓其商標時必須連同其營業一并轉讓。
如果忽略了這些法律規定的限制,導致商標轉讓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便將引發合規風險。
(二)操作風險在我國,商標轉讓適用自由轉讓原則,商標轉讓與商標有關的商品生產經營不具有連同關系,商標權利人既可連同其營業轉讓注冊商標,也可將注冊商標與營業分開轉讓,只轉讓商標權。
但實踐操作中,商標局對于辦理轉讓注冊商標只是要求受讓人一方到辦理大廳即可,不需要提交書面的商標轉讓合同。
這樣的操作設置,可能造成注冊商標在商標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轉讓”,即由受讓人或第三方利用假冒簽章而將自有商標非法轉讓。
(三)合同風險
1、一標二賣在商標轉讓人將其注冊商標分別轉讓給不同的受讓人的場景下,或將引發合同的效力和違約風險。
假如商標轉讓人與第一個受讓人簽訂商標轉讓合同之后,隱瞞該事實又與第二個受讓人再簽商標轉讓合同,那么第一個商標轉讓合同成立并生效,而第二個合同則屬于可撤銷的合同,由受讓方享有撤銷權。
如果第二個商標受讓人知道商標已經轉讓他人的事實,仍然簽署商標轉讓合同或仍然不行使撤銷權,那么第二個商標轉讓合同也有效。
2、無償轉讓商標轉讓中商標轉讓人并沒有獲得任何對價,那么這種商標轉讓合同應屬贈與合同。
對于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隨時單方撤銷贈與。
3、擬轉讓商標存在瑕疵因商標為無體物,其存在的瑕疵只可能是權利瑕疵。
當擬轉讓商標設置了質押、或者已經被許可給其他人使用(并在商標局備案登記)、或者已被查封凍結、或者被其他人提“撤三”或無效申請,商標轉讓合同均存在較大的履約風險。
4、善意取得不適用善意取得,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讓與人,在不法將其占有的他人動產交付給買受人后,如買受人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對價,則買受人原始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原動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以維護交易安全。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擅自轉讓商標權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是商標侵權行為,受讓人不能因此取得商標權。
因此,商標受讓人應全鏈路審查擬轉讓商標的流轉情況,不能僅調查前手取得商標的合法性,以避免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不能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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