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字號與文字商標名稱一體化,有利于實施商標交叉保護 |商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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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由縣級(含)以上工商機關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分級核準注冊,企業字號所有人在規定的區域和指定的行業內享有專用權。
商標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顏色組合及要素的組合而成,由商標局依據《商標法》統一核準注冊。
商標注冊人在全國范圍內已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享有專用權。
由此可見,企業字號是區別不同市場主體的標志,文字商標是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但它們均為企業信譽和商譽的重要載體。
單純實施企業字號保護或者商標保護存在不足企業在設立前,需要在工商機關檢索、查詢,以確認申請設立的企業是否在同行業中有相同的字號名稱,如果檢索、查詢結果符合相關要求,即可獲得核準。
雖然《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指出,對不適宜的企業字號和名稱可以糾正,但并未明確規定什么樣的企業字號屬于不適宜,也未明確規定核準的前置程序和對企業字號核準不當的糾正程序。
同時,《商標法》雖然對哪些文字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作出了規定,也規定了誠實信用和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但在實踐中仍難以避免被惡意搶注商標和商標侵權現象的出現,這同樣容易造成企業字號與文字商標的沖突。
這里有兩種基本情形:
一是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字號注冊為商標加以使用,引發在先登記的企業名稱與在后注冊的商標產生權利沖突;
二是將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有意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或字號中的一部分使用,形成在先商標權與在后企業名稱權的沖突。
歷史與現實情況的交叉重疊而形成的沖突,一直是我國知識產權糾紛的熱點,也是法律界越來越關注的重點和難點。
企業字號與文字商標分別由《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商標法》調整。
盡管工商機關會分別幫助申請人初步查詢使用與字號相同的文字商標是否可進行注冊,但這種查詢只是初步的。
因為省級以下工商機關只能查詢到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已公布的初審公告商標和已經注冊的商標,而對那些正在受理(書式審查)或受理后尚未輸入計算機(初審公告前)的商標則無法查詢到。
商標從受理到初審公告一般為3~6個月,之后是3個月的異議期,拿到商標注冊證需要12個月左右。
推動企業字號與文字商標名稱一體化更有利于實施交叉保護申請并獲得企業字號權與商標權的根本目的,是加強對知識產權和無形資產的保護。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經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這里的規定范圍是指在同一行政區劃(無行政區劃的則在全國范圍內)、同一行業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超出了同一區劃、同一行業則不受此限。
《商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并且允許擴展到近似商標和類似商品上,超出了這個范圍也不受保護。
但企業字號與文字商標作為無形資產,都具有“一物多權”的特性,同一客體在事實上能為多個主體所占有、使用和獲取收益,這就必然因二者的相互重疊而導致交叉和“互傍”問題。
對于這個問題的解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由此可見,實現企業字號與文字商標名稱一體化的整合,更有利于二者的交叉保護。
因此,工商機關在企業登記工作中,應注意指導企業在設計字號和申請注冊文字商標時統一考慮,盡量設計與使用同樣文字的企業字號與文字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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