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宜家”商標被駁回:讓惡意商標注冊行為無處可逃 |商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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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企業在注冊商標時喜歡“傍名牌”,隨著國家對商標注冊秩序的不斷規范,這種靠別人招牌為自己賺錢的想法,越來越無路可走。
IKEA是瑞典家具賣場,中文的“宜家”除了取IKEA的諧音外,也引用成語“宜室宜家”的典故,表示帶給家庭和諧美滿的生活。
你是否在看到“宜家EIKA”時,以為是宜家(IKEA)?
這家企業 傍宜家名牌的一個商標被駁回案例。
商標無效的裁定,也給那些惡意注冊商標的人提了個醒,國家在規范商標市場的決心。
關于第14086584號“宜家 EIKA”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6]第0000086154號
申請人:英特-艾基系統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廣東星鵬實業有限公司
地址:廣東省揭陽市東山新蘇村
申請人于2015年12月09日對第14086584號“宜家 EIKA”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第20類商品上在先申請的第5782277號“宜家”商標、第175291號“IKEA”商標、第5753895號“IKEA及圖”商標、國際注冊第926155號“IKEA及圖”商標、第6788152號“IKEA及圖”商標、第684787號“IKEA及圖”商標(以下依次稱引證商標一至六)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申請人的“宜家”、“IKEA”商標已成為中國相關公眾熟知的馳名商標,請求認定引證商標一、二為使用在第20類家具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爭議商標侵犯了申請人的馳名商標權益。
三、爭議商標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
四、爭議商標帶有欺騙性,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或產地產生誤認,易引起不良的社會影響。
五、被申請人還申請了“SIEMENS”、“SAMSUNG”等其他著名品牌,其行為具有明顯的惡意,爭議商標屬于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
綜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相關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2013)高行終字第688號行政判決書;
2.被申請人企業登記信息;
3.申請人網站下載的資料;
4.申請人商標注冊信息;
5.申請人在Interbrand網站、《Brandchannel》排名調查結果;
6.申請人的廣告宣傳材料;
7.申請人財務審計報告;
8.國家圖書館關于“IKEA”、“宜家”的檢索報告;
9.申請人所獲榮譽;
10.相關法院判決、行政裁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11.其他證據材料。
經審理:
我委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已體現在《商標法》的規定之中,我委將依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審理本案。
爭議商標中漢字“宜家”與引證商標一“宜家”文字構成相同;英文“EIKA”與引證商標二至六顯著識別部分“IKEA”字母構成相同,僅排名順序略有區別,且呼叫相近,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已構成近似標識。
尤其,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表明,其“宜家”、“IKEA”商標在家具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的合理出處。
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其在先商號權。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良影響,是指商標自身的構成要素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極、負面影響的情形。
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
申請人主張的“宜家”、“IKEA”商標具有一定的獨創性,且根據申請人在案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宜家”、“IKEA”商標在家具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與之在漢字、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十分接近。
被申請人既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有使用商標的真實意圖,也未能提供其商標的合理出處,且多數商標與他人在先知名商標相同或十分接近,其中部分商標或已在審查、異議程序中被駁回或不予注冊,或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其行為難謂正當。
綜上,被申請人上述行為已明顯超出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
此種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更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故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綜上所述,申請人所提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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