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寶馬”注冊近似商標,三被告被判賠300萬元 |商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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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案件已經從簡單的侵犯單個商標的案件,逐步發展到“全面模仿 全面侵權”。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一起原告寶馬股份公司(簡稱“寶馬公司”)與被告上海創佳服飾有限公司(簡稱“創佳公司”)、德馬集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簡稱“德馬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享有的一系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0萬元。
侵權行為持續六七年之久,周樂琴設立“德國寶馬集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英文為 GERMAN BMW GROUP(INTL)HOLDING LIMITED,在字號中使用了“寶馬”和“BMW”,2010年6月,該公司變更為現名即德馬國際控股。
自2008年起,德馬公司就通過購買、注冊“BMN”等商標,授權創佳公司使用的方式,與創佳公司共同建立、完善了BMN品牌加盟體系。
德馬公司和創佳公司在已獲得注冊商標的基礎上,通過延伸注冊、變換圖形結構、增加色塊或著色的方式,將標識逐步向原告的注冊商標靠攏,并且將其配合德國寶馬集團、德國寶馬等文字組合使用。
寶馬公司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既侵犯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又對原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創佳公司辯稱,其已合法取得德馬公司的相關商標授權,并依法授權第三方使用,現第三方使用行為超出創佳公司的授權范圍,與創佳公司無關。
辯稱,其注冊的商標與原告對應的注冊商標既不相同亦不近似,不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的侵害。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后認為,寶馬公司的三個商標屬于馳名商標;被告明知此情,仍通過分工合作共同建立BMN品牌加盟體系,在生產、銷售、廣告宣傳等使用侵權標識,并授權BMN的經銷商使用,共同實施了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其復制并使用原告“寶馬”馳名商標,使用并授權BMN銷售商使用“德國寶馬集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企業名稱;
復制、摹仿原告已在中國注冊的“寶馬”“BMW”和圖形馳名商標,注冊類似商標,自行并授權BMN銷售商在不相同、不相類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 超出其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標識范圍,自行授權BMN銷售商以與原告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形式,在商品上使用。
上海知產法院根據原告涉案注冊商標的馳名程度及其顯著性,被告實施本案侵權行為具有明顯的惡意、實施涉案侵權行為持續時間長、所涉地域廣泛、侵權規模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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