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別商品來源 是商標權保護的基礎 |商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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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米金龍取得“老米家”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肉泡饃等,米金龍經營的店鋪懸掛“果淵齋 清真米家泡饃館”招牌。
2010年12月老米家菊英泡饃館成立,之后取得“西羊市”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43類的餐館等。
2012年5月米菊英泡饃館成立,門頭招牌“老米家泡饃”,菜品簡介、菜品照片及筷子套有“老米家”標識和“西羊市老米家泡饃”等字樣,餐具標牌有“老米家”+“牛肉泡饃”字樣。
西安回坊街有數家以“老+姓氏+家”作為門頭招牌。
登錄“大眾點評網”搜索后,有多家以“老米家”命名的團購信息,“西羊市老米家泡饃”的信息由米菊英泡饃館發布。
美團網搜索結果有“老米家泡饃館”等團購信息。
米金龍認為,米菊英泡饃館使用“老米家”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大眾點評,美團疏于審查義務,為買賣雙方提供幫助,構成共同侵權,故訴至法院。
米菊英泡饃館辯稱,其將“西羊市”與“老米家”一并使用加以區別,且享有在先使用權。
法院判決:駁回米金龍的訴訟請求。
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米金龍取得的“老米家”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肉泡饃等。
米菊英泡饃館經營服務和銷售商品與該注冊商標核準的項目相同,且在經營場所和餐飲用品及網站上使用了“老米家”商標,該使用行為易使消費者將米菊英泡饃館與米金龍提供的服務聯系在一起,足以造成公眾混淆,屬于商標性使用;
大眾點評,美團作為網絡平臺營運商,疏于履行審查義務,致其經營的大眾點評網、美團網有米菊英泡饃館的店鋪,幫助米菊英泡饃館銷售侵權商品。
因此,米菊英泡饃館、大眾點評、美團 侵犯了米金龍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第二種觀點認為,米金龍持有的“老米家”商品商標與本案餐飲服務中“老米家”的名稱無關聯性。退而言之,米菊英泡饃館即使構成侵權,大眾點評網、美團網是網絡平臺提供商,不存在幫助侵權的主觀意圖與行為。
第三種觀點認為,米菊英泡饃館在其門頭上使用“老米家”,回民餐飲業有數家單獨或者包含使用“老米家”作為餐飲字號的經營主體并存,不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功能。
法官回應
“老+姓氏+家”作為商標并不必然具有識別性商標權是以保護商標為目的的民事權利,商標則是一種使用在商品上的標識,商標的主要功能在于使相關公眾通過商標區分不同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這種識別功能是為消費者識別被標識的商品來源提供保障,避免相關公眾對不同來源的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即標識性是商標最基本的特性。
就本案而言,是否構成對米金龍“老米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應從幾方面分析:
1.“老+姓氏+家”作為餐飲字號并不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功能商標的標識、產品、出處及商譽通過商標性使用實現了互動,商標性使用使得消費者將商標與固定的商品、服務聯系起來。
商標性使用的核心在于發揮商標的識別功能,并不是所有將商標與產品進行物理性結合的使用方式都歸屬為商標性使用。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眾所周知,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自然人從事餐飲經營的越來越多,個體工商戶在為其餐飲業設立店招時,經常會以“老+姓氏+家”命名方式,由于中國姓氏的特殊情況,這種命名方式導致的后果是一個地區出現多家店招共存的現象較為普通,加之該種店招顯著性不強,因此為了區別服務來源,有些商戶采取了添加自己商標與店招一并使用,從而指明了服務來源。
具體到本案中,網站上有多家以“老米家”命名的泡饃館;米菊英泡饃館將注冊商標“西羊市”與“老米家”字號一并使用并注明了來源,強調自己是“西羊市老米家”;米菊英泡饃館在店面的門頭牌匾上標注為“西羊市127號分店”。
由此表明,米菊英泡饃館使用“老米家”字樣的目的是為了說明服務的提供者是回坊米姓人家,“老米家”文字在此僅構成描述性使用,并非為了指示該項服務的來源,故并不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功能。
2.“老+姓氏+家”的使用方式一般不會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商標的實質在于它是一種來源標志,指示商品的來源,該識別功能要依附于商品或服務才能最終得以實現;換言之,商標必須在經營過程中通過與商品或服務的結合,才能與商標所有人產生特定聯系。這種聯系,相關公眾對產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這種聯系通常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相關公眾會誤認為被控侵權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來源于商標專用權人;另一種是會誤認為被控侵權商標所標示的商品來源與商標專用權人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系。
使用“老米家”字樣的經營主體為維護自己經營品牌的獨立性亦會采取一定的區別方式,如米菊英泡饃館對“老米家”字樣的使用來源于米菊英的姓氏“米”,在門頭牌匾上標注“西羊市127號分店”以示區分,表明其并無造成消費者誤認為是米金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主觀愿望和侵權故意。
3.選擇“老+姓氏+家”作為商標并不必然享有該標識的壟斷權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是絕對的,商標權的行使也不例外。
商標權的邊界是由其功能界定,商標的功能是確定侵權行為標準的基礎。
構成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是在商業標識意義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行為,被控侵權標識的使用必須是商標性使用,反之,非商標性使用,則不會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權的侵害。
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餐飲業服務時,以“老+姓氏+家”組合作為企業招牌的情況較為普遍,且歷史較為悠久。
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這種稱謂所引發的聯系大多是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與該姓氏有一定的關聯,但并不必然指向某一特定的經營者;由于姓氏相同但無關聯關系的經營者的客觀存在,導致此類標識的顯著性不強,消費者往往會通過這些經營者的其他特征來識別這類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因此,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并不意味著權利人有權禁止他人對其商標的一切使用行為,商標能禁止的只是有可能導致混淆的使用。
本案中,米菊英泡饃館使用的“老米家”字樣不屬于商標性使用,因此不構成侵害商標權的行為,進而,大眾點評、美團同樣也不構成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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