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商標案:中文“喬丹”商標不能用了嗎? |商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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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喬丹公司對爭議商標“喬丹”的注冊損害了邁克爾·喬丹對“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同時,認定拼音商標“QIAODAN”、“qiaodan”未損害喬丹姓名權。
喬丹商標之戰似乎結束了。
但喬丹公司、專家對此都有不同的理解。
最高法的判決明確了什么?
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喬丹)就“喬丹”享有姓名權,喬丹公司注冊的3件商標損害了邁克爾·喬丹的在先姓名權。
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喬丹)對“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對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商標,及涉及拼音“qiaodan”與圖形組合的商標,共七件案件,駁回邁克爾·喬丹的再審申請。
如何理解喬丹對“喬丹”享有姓名權?是本案最核心的焦點。
“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喬丹’在我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我國相關公眾通常以‘喬丹’指代再審申請人,并且‘喬丹’已經與再審申請人之間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系,故再審申請人就‘喬丹’享有姓名權。
非常清楚地回答了外國人的姓名權(特別是外國知名人物姓氏的中文翻譯)如何在中國得到保護的問題,并準確地提出了“穩定對應關系”的標準。
對于喬丹體育使用的“喬丹”商標是否侵犯了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商標局和商評委在有關裁定書中強調的是唯一對應關系”的標準,他們認為“‘喬丹’為英美普通姓氏,在除籃球運動之外的其他領域里,‘喬丹’并不與運動員邁克爾·喬丹具有唯一對應關系。
但是,客觀地講,只要任何人在運動產品上打上‘喬丹’字樣,人們自然會聯想到籃球運動員飛人喬丹。
因此,判定侵犯姓名權,并不要求該姓名是唯一存在的姓名或者法定的姓名,而只需要對該名字(包括姓氏、名字 等)的使用,會使公眾當然地聯想到某個特定的人,即最高院所稱的“穩定的對應關系”。
“穩定的對應關系”就是公眾一看到“喬丹”就會聯想到籃球明星喬丹,這就屬于“穩定的對應關系”。
宣判結束后,邁克爾·喬丹發表聲明稱:“我很欣慰看到,在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的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認可了我保護自己名字的權利。
中國的消費者有權知道喬丹體育及其產品和我并沒有任何關聯。
對此,喬丹體育表示,本次宣判的10個商標爭議糾紛案,是68個“喬丹”商標爭議糾紛案中的一小部分,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已經對大部分商標作出了終審裁定,維持了喬丹體育的50個商標的注冊,其中包括喬丹體育目前在主營業務上使用的最主要的四個商標。
判決最大的亮點就是確認邁克爾·喬丹享有漢字“喬丹”的姓名權,他可對擅自使用“喬丹”文字的行為主張權利。
姓名權也有適用的范圍,即使最高法明確邁克爾·喬丹對“喬丹”享用姓名權,他提出的侵犯姓名權之訴結果如何,還有待法院的審理,結果依然是不一定的,“喬丹”一案依然沒有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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