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保護的兩個焦點問題 |商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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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商標分為兩類:一類是原產地證明商標,也稱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如“五常大米”;另一類是品質證明商標,如“綠色食品”。
世界貿易組織在有關貿易的知識產權協議中,對地理標志的定義為:
地理標志是鑒別原產于一成員國領土或該領土的一個地區或一地點的產品的標志,但標志產品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確定的特性應主要決定于其原產地。地理標志也是知識產權的一種。
樂知網小編對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保護中涉及的問題進行介紹:
1、地名“正當使用”的分析
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當證明商標注冊人通過司法途徑維權時,如果被告不能證明其生產或銷售的商品產自地名所示區域,那么無論其以何種方式使用地名,均不屬于正當使用。
焦點是指被告能夠證明涉案商品源自地名所示區域,其“正當使用”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
當某個地名沒有作為商標的組成部分被注冊成為證明商標時,該地名如何使用只受其他法律的調整。
而當該地名作為商標的組成部分被注冊成為證明商標后,對該地名的使用就要同時受到商標法的約束。
證明商標中包含的地名屬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標志,所以使用該地名的行為是否正當,仍需審查以下兩點:
對使用地名的客觀形式進行審查。
正當使用地名應以明示商品原產地、廠家信息等正當目的為限,即商品包裝使用地名應當符合行業標準、行業慣例、預包裝商品標簽要求等,規范排版、嚴格設定文字字體及字號,在商品包裝的標簽位置予以客觀標明。
對使用地名的主觀心態進行審查。
如果是在包裝的顯著位置突出使用地名,其目的是為了借助證明商標的良好信譽和影響力,故意制造混淆、誤導公眾,令公眾將該商品誤判為使用證明商標的商品,那么該使用行為不屬于正當。
如果大米企業以“五常優質大米”、“五常稻花香”、“五常長粒香”、“五常米”、“五常貢米”、“五常貢”、“五常”、“五常特產”等方式突出使用地名,即屬于非正當使用。
必須嚴格界定地名“正當使用”的條件,否則證明商標法律制度將喪失其存在的意義。
2、關于銷售商賠償責任的分析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上述法條的明書內容,實踐中并不存在爭議。
有觀點認為,即使存在應判銷售商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其賠償責任也應遠遠低于生產商。
該觀點的隱患在于直接給生產商提供了規避法律的機會,即生產商和銷售商惡意串通,銷售商故意不提供進貨憑證,自愿擔當賠償責任,生產商則聲稱侵權商品系他人假冒,從而逃避賠償責任,事后生產商對銷售商進行補償。
避免生產商規避法律最行之有效的辦法是:若銷售商不能提供合法來源證據,即應承擔等同于生產商的賠償責任。
只有加大對侵權商品銷售商的打擊力度,才能促使銷售商盡到審查義務,堵住假冒偽劣商品進入流通領域的渠道;才能調動銷售商追溯生產商的積極性,打消生產商規避法律的念頭;也才能使得法律的威嚴不會被違法者輕易挑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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