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了通用詞商標就無敵了嗎?|商標資訊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06-19 17:33:17
企業申請商標注冊,都希望自己的商標中能夠包含同類商品的通用名稱、主要功能等,使用與產品屬性相符的詞語作為商標,可以讓消費者更容易聯想到企業的產品。
通用詞商標侵權案舉例:
2014年5月,杭州一家企業以“嘀嘀打車”商標構成侵權行為 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8000萬元。
這家企業名為杭州妙影微電子有限公司,在2012年5月注冊了“嘀嘀”以及“Didi”商標,早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請半年。
妙影公司是一家智能交通系統軟件開發的公司,其核心產品包括打車軟件在內。妙影公司認為,“嘀嘀”和“嘀嘀打車”的核心品牌詞都在“嘀嘀”兩個字。
根據商標法57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就構成商標侵權。
同年5月20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宣布將 嘀嘀打車 更名為 滴滴打車。
2016年5月,雙方經過轄權異議、庭外和解、延長審限等程序,就商標轉讓事宜達成和解,妙影公司隨后撤回了該案訴訟。
商標近似性的判斷需要考量商標的顯著性,商標的顯著性需結合所使用的商品進行判斷。
“嘀嘀”二字使用在軟件商品上具有較強顯著性,但使用在與汽車有關的商品或服務上時,因其系對汽車喇叭的擬聲,顯著性則相對較弱。
因為滴滴是打車軟件,所以本身對于產品顯著性較弱。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企業在享用將通用詞匯申請為商標好處的同時,也必須得面臨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與企業商標相同或相似的通用詞匯這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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