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舉證惡意“傍名牌”:“藍之藍”商標無效宣告案 |商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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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申請人),是知名白酒企業,其“藍色經典”等產品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知名度。
2003至2004年,申請人在33類含酒精飲料上連續注冊了第4253363號“夢之藍”商標、第3606409號“海之藍”商標、第3606410號“天之藍”(下稱引證商標)。
江蘇藍之藍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申請人)于2009年5月7日向商標局提出在33類酒精飲料上注冊第7378750號“藍之藍”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的申請,并于2012年3月21日核準注冊。
2013年,申請人發現被申請人使用爭議商標的方式易使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
商標評審委員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對爭議商標做出無效宣告的裁定。
被申請人未提起訴訟。
根據《商標法》等相關規定,確認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是以商標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為判斷角度。
申請人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容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構成近似商標,理由如下:
1、本案引證商標與爭議商標在文字組成、呼叫方式上構成近似。
2、引證商標經過使用、宣傳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爭議商標核準使用的指定商品與引證商標核準使用的指定商品相同。
4、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時惡意明顯。體現在爭議商標使用與引證商標使用的酒盒酒瓶配色等包裝近似。
典型意義商標的近似判斷,除了考慮字、形、義等要素外,還要綜合考慮申請人的知名度、被申請人的主觀態度等。
對惡意注冊并使用的爭議商標,及時提起無效宣告,從根本上維護申請人的利益。切實保障申請人的在先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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