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與行政認定馳名商標會有沖突嗎,存在分歧如何處理?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12-26 23:26:40
我國馳名商標認定在實行法院認定與行政認定的雙軌認定機制的同時,就不得不面對兩者之間可能發生的認定沖突。
事實上,由于1996年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中排他性的表達方式,以及我國行政機構一貫比較強勢,法院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權顯得很不清晰,在實踐中更未實施過。
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中的“保護馳名商標問題專家委員會”的傾向性結論卻認為鑒于相當多的商標注冊機構不具備評價一商標是否馳名或者收集結論性證據的充分能力,不應將認定馳名商標的職權賦予商標注冊機構。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不僅要考慮有利于認定馳名商標的證據,而且要考慮相反的證據,比行政機構僅依據一方的證據作出決定更為客觀。
但法院認定馳名商標與行政認定之間,并不存在著必然的沖突,更沒必要去完全取代行政認定。
在馳名商標認定雙軌制模式下,行政認定可以繼續存在與加強,但只在行政系統內有拘束力。
在審判過程中,行政認定的結果可以作為權威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即證據的一種來使用。法庭應有權根據雙方當庭提交的證據,決定是否采納行政認定的結果,是否進行司法復核,而沒有義務接受行政認定的結果。
對未經行政認定的商標馳名與否,法院應當有權直接作出裁決。
也就是說,鑒于馳名商標認定的復審和司法審查制度,商標局和法院對馳名商標認定權的效力是不相同的。
商標局的認定權不具有終局性,應接受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及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
相反,法院對馳名商標的確定權具有終局效力,直接決定了馳名商標的最終歸屬。這也體現出現代法治文明發展的一般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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