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撤三,如何證明近三年商標在使用?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12-08 23:28:47
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則可以被申請撤銷。
當商標專用權人接到撤三文件時,應當提供近三年的使用證據,證明該注冊商標在近三年內有具體使用,以對抗撤三申請,保住商標。
能夠證明近三年商標在使用的證據要求:
1、證據材料上要有被申請商標的標識。否則,不能證明被申請商標的使用情況。
2、證據材料上要能夠顯示出被申請商標的使用者。通常情況下,商標的使用者應該是被申請商標的注冊人。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也視為商標注冊人的使用,但應明確反映出商標注冊人與被許可人之間的許可使用關系。
3、證據材料反映出的必須是將該商標使用于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上。
4、證據材料必須是在所要求的連續三年期間內產生的,即從申請撤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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