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使用許可是什么意思,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許可?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12-05 23:19:22
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未經商標注冊人的同意,任何其他人都不得擅自在該商標所對應的商品或者服務商使用該商標,否則即構成商標侵權。
如果其他人需要使用該商標,應當獲得商標注冊人的許可,也就是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商標注冊人稱為許可人,被許可使用商標的一方成為被許可人。
經濟活動中,注冊商標許可主要有三種常見的方式:
1、普通許可:“薄利多銷”的形式即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范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注冊商標。同時,許可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內使用該注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這種許可方式多適用于被許可人生產能力有限或者產品市場需求量較大的條件下,許可人可以多選擇幾個被許可人,而每個許可證的售價相對較低,因而是一種“薄利多銷”的方式。對被許可人來說其獲得的商標使用權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注冊商標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許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者起訴,而只能將有關情況告知許可人,由許可人對侵權行為采取必要措施。
2、獨占許可: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家使用即在規定地域范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注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一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占許可的使用費比其他許可證要高得多,所以只有當被許可人從產品競爭的市場效果考慮,認為自己確有必要在一定區域內獨占使用該商標才會要求得到這種許可。被許可人的法律地位相當于“準商標權人”,當在規定地域內發現商標侵權行為時,被許可人可以“利害關系人”身份直接起訴侵權者。
3、排他許可: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并行在此種情況下,除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冊商標的權利。排他許可僅僅是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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