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顯著性的審查標準是什么?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11-04 22:49:26
商標能夠核準注冊的前提,是其能夠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來,因此,判斷是否具有顯著性的最基本原則就是能夠體現區別。
《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了不能作為注冊商標的內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以及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實踐中,要突出顯著性,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不能暗示產品特性
指對其使用商品的性質或者質量具有影響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標。例如用在洗發水上的“飄柔”(區別于直接描述型的詞匯“柔順”),香皂上的“舒膚佳”(區別于“舒服”)。
2、與產品和服務無關的名字具有顯著性
指構成商標的單詞或者單詞組合在詞典上有固定含義,但與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無關。例如用在電腦上的“蘋果”商標;用在手機上的“冰淇淋”商標;用在葡萄酒上的“長城”商標。
3、沒有含義的詞具有顯著性
指構成商標的單詞或者字母組合本身在詞典上沒有任何含義,是自己獨創的。例如諾基亞、微軟、新浪、搜狐、摩托羅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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