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被撤銷后,之前的商標許可使用費能返退還嗎?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09-22 12:09:33
注冊商標授權許可使用,是商標經營管理的一種方式,例如我們常見的商標“南極人”、“俞兆林”等,都通過商標許可使用獲得了大量收益。
那么當注冊商標被撤銷以后,對于被許可人來說,之前的商標許可使用費,能夠返還嗎?
依照《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第5款的規定,凡因使用《商標法》第8條規定的禁止內容和使用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注冊的商標,以及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爭議成立而被撤銷的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不過,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裁定,對撤銷前人民法院作了同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機關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可見,如果是常規的許可使用,那么商標被撤銷以后之前的許可使用費是不退還的。但是如果之前的許可使用中存在商標注冊人的惡意,則可以進行追償。
可見,如果是常規的許可使用,那么商標被撤銷以后之前的許可使用費是不退還的。但是如果之前的許可使用中存在商標注冊人的惡意,則可以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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