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證明商標,證明商標申請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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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法》規定,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證明商標的申請人資格:
證明商標,應由某個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注冊,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冊人不能使用。
只要申請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這一特定的品質并與注冊人履行規定的手續,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
證明商標申請所需文件:
1、《商標注冊申請書》,應當按照填寫說明規范填寫。
2、 加蓋申請人印章的證明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檢測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3、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4、直接在商標注冊大廳辦理注冊申請的,須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注冊申請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證明商標申請注意事項:
1、《受理通知書》僅表明商標注冊申請已被商標局受理,并不表示申請已被核準。
2、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的,如果對駁回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3、申請注冊的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被提出異議的,如果申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異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4、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在提出申請之后但尚未核準注冊前仍為未注冊商標,仍須按未注冊商標使用。如果使用該商標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不影響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該行為的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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