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處理商標侵權時,會做出哪些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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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他人未經(jīng)商標權人同意而擅自使用該注冊商標,即視為侵權行為。商標侵權以后,一般會受到哪些處罰呢?樂知網(wǎng)小編為您一一介紹。
1、停止侵權
認定發(fā)生了侵權行為后,首先需要做的是立即停止侵權,包括以下一些措施: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3)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jīng)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jīng)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經(jīng)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nèi)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上述處罰屬于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如果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nèi)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3、賠償損失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進行調(diào)解,調(diào)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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