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注冊商標都能隨意轉讓,以下這幾種情況要特別注意!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07-23 23:27:40
(1)一個商標用于兩種類似的商品時,不能單獨轉讓其中一個。
商標注冊中,已經指定該商標可用于兩種以上的商品時,如果這些商品是屬于類似商品的,則轉讓時,應當全部轉讓。因為如果允許這一類的商標進行分割移轉,就會違反商標法的規定,導致同一商標在類似商品上有兩個商標權人(有兩個商品來源),造成不同廠家商品混淆的情況,使消費者迷惑。
(2)聯合商標,不能分割轉讓。
聯合商標,是指同一商標所有人基于經營需要而使用的系列商標,它具有標記近似特征。如果允許把聯合商標中的某一個單獨轉讓,也會發生商品來源混淆的情況,因為兩個或者多個近似商標會有兩個或多個商標所有人,且都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
(3)共有商標,不能單獨轉讓。
如果一個商標屬于多個主體共同所有,某一所有人在沒有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前提下,是不能自行轉讓的,必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才行。
(4)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不得隨意轉讓。
在許可期內的商標,如將其專用權轉讓給第三人,必須要征得被許可人的同意,而且只能在解除原使用許可合同后,才能辦理轉讓注冊。不滿足上述條件的,不能轉讓。
(5)私下轉讓,未經商標局批準的,轉讓無效。
商標權轉讓屬于要式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成立須依法律要求的形式。商標權人私下自行轉讓注冊商標,應視為無效,商標局可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6)商標受讓人在商標使用中,如果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其轉讓注冊可能導致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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