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保護案例:瀘州老窖“國窖”商標被侵權的法定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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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窖”商標注冊情況:
第1719161號注冊商標的注冊人是瀘州老窖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注冊有效期限自2002年2月21日至2022年2月20日。
“國窖”商標馳名認定情況:
2006年10月12日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評定為“馳名商標”。
2006年瀘州老窖公司“瀘州老窖酒釀制技藝”被國務院確定為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2016年3月16日“國窖”品牌及白酒產品分別榮獲中國質量檢驗協會頒發《全國白酒行業質量領先品牌證書(2011-2016年展示公告證明)》和《全國質量信得過產品證書(2011-2016年展示公告證明)》。
2014年至2016年間,瀘州老窖公司投入大量的廣告費用在CCTV多個頻道對其品牌進行宣傳。
侵權事實:
2017年4月25日,利萬佳超市因銷售侵犯瀘州老窖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酒類產品,被哈密市伊州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處,伊州區工商局委托瀘州老窖公司對扣押白酒進行了鑒定,鑒定結果為該酒非瀘州老窖公司產品。
2017年6月13日哈密市伊州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利萬佳超市實施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當事人銷售的24瓶侵犯“國窖”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500ml/瓶、52%vol);
2、罰款10,000元。
利萬佳超市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瀘州老窖公司后起訴利萬佳超市商標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鑒于瀘州老窖公司在二審期間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利萬佳超市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故本院綜合考慮“國窖”商標的知名度、瀘州老窖公司維護權益的合理支出以及侵權行為的情節等因素,確定利萬佳超市賠償瀘州老窖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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