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例:房地產馳名商標被傍名牌,看“華潤”商標侵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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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潤泰置業有限公司因與華潤(集團)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潤泰公司申請再審稱,
1.其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該新證據系潤泰公司對購買涉案小區房屋的消費者進行的問卷調查報告及問卷分析,用以證明相關公眾并未將“華潤”與“華潤•書香府”相混淆。
2.二審判決認定潤泰公司侵犯華潤公司涉案商標權,屬認定事實錯誤。華潤公司的“華潤”商標注冊的服務類別與潤泰公司使用的商品類別不相同也不類似。“華潤•書香府”是潤泰公司開發的樓盤名稱,潤泰公司出于標示地名的目的使用“華潤•書香府”,是一種行政審批和認可,并非標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性使用。
3.二審判決認定潤泰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屬認定事實錯誤。潤泰公司在涉案樓盤的銷售過程中未借用華潤公司的名稱,不存在侵權的明知和故意。華潤公司未就“華潤”商標及品牌在山東臨沂地區的知名度進行舉證,亦未證明潤泰公司有借助其知名度的故意。
4.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潤泰公司提出再審申請。
華潤公司稱,
1.潤泰公司提交的證據不屬于新的證據,不具有證明效力。調查問卷的問題設計具有明顯的導向性,答案標準模糊,華潤公司對該份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和客觀性均不予認可。
2.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潤泰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潤泰公司在涉案樓盤“華潤佳園”及“華潤·書香府”的建造、銷售及宣傳推廣中,突出使用“華潤”字樣的行為侵犯了華潤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潤泰公司將涉案樓盤命名為“華潤•書香府”的行為,攀附了華潤公司的知名度,屬于“傍名牌”“搭便車”的行為,違反了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高院經審查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是:1.潤泰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是否屬再審新證據,是否足以推翻原審判決;2.二審判決認定潤泰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是否正確;
3.二審判決認定潤泰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是否正確。
一、關于新證據的問題
本案中,潤泰公司提交的新證據包括該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制作的58份問卷調查報告和1份根據前述問卷調查報告作出的問卷分析。
經審查,問卷調查報告由潤泰公司自行設計并完成調查,并非由中立的第三方形成該調查報告,其客觀性尚存疑;其次,從調查表格的內容來看,其問卷內容設置的科學性亦存爭議。鑒于問卷調查報告本身在制作主體、調查程序的客觀性以及問卷內容設置的科學性等方面均存在不妥之處,該證據尚不足以推翻二審判決。故最高院對該證據不予采納。
由于問卷分析是根據前述問卷調查報告作出的研究分析結論,鑒于最高院關于問卷調查報告的分析處理意見,故對該問卷分析亦不予采納。
二、關于潤泰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以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商標近似是指被訴侵權的商標與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首先,本案中,從潤泰公司對“華潤•書香府”名稱的使用方式、使用意圖及使用效果看,該名稱被潤泰公司突出使用于房產項目開發、廣告宣傳、樓盤戶外廣告等商業活動中,意在表明商品或服務來源,并實際達到了使相關公眾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效果,故其在樓盤上使用上述名稱的行為屬于商標性使用。
其次,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潤泰公司經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等,其開發并銷售“華潤•書香府”樓盤項目的經營行為,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與華潤公司的案涉第773121號“華潤”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6類)、第779532號“華潤”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7類)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基本相同或存在特定的聯系,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屬于類似服務。
經比對,華潤公司的涉案商標“華潤”為文字商標,“華潤”二字為繁體字;潤泰公司使用的“華潤•書香府”標識中“佳園”系樓盤常用名稱,缺乏顯著性,該標識的主要識別部分為“華潤”,亦為繁體字,與華潤公司主張權利的兩枚“華潤”注冊商標相同,故訴爭標識“華潤•書香府”與案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第三,在案證據顯示,華潤公司系華潤置地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華潤置地有限公司有權依據華潤公司品牌管理制度使用涉案商標。
華潤置地有限公司連續多年在中國房地產企業中排名前十,其房產、物業服務獲得諸多榮譽及獎勵。2012年,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第36類資本投資服務上認定第773121號“華潤”注冊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
上述事實足以證明涉案商標在多地進行宣傳推廣、獲得多項榮譽并受到保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亦可視為華潤公司對涉案商標的實際使用。
此外,潤泰公司曾因在開發“華潤佳園”“華潤·書香府”房地產項目過程中,在樓盤名稱、街道廣告牌及對外宣傳資料中使用“華潤”字樣,而被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5月20日進行過行政處罰,罰款金額3萬元。此后,直至華潤公司提起本案一審訴訟時,潤泰公司仍未停止侵權行為。
該事實表明,潤泰公司在主觀上明顯具有攀附華潤公司商譽的惡意,客觀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侵權。
三、關于潤泰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
根據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引人誤以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華潤公司歷史悠久,屬全球500強企業。經過幾十年的經營發展,華潤公司已在全國乃至世界范圍內均具有較高知名度,“華潤”字號亦因此具有較強識別性。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亦曾兩次發出通知保護“華潤”字號。
潤泰公司作為與華潤公司在房地產領域的同業經營者,在明知該事實的情況下,其在房地產項目開發、廣告宣傳、樓盤戶外廣告中使用帶有“華潤”字樣的樓盤名稱等行為,在主觀上具有“搭便車”“傍名牌”,攀附“華潤”字號知名度之嫌,客觀上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審判決綜合上述事實和證據,根據我國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潤泰公司的被訴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亦無不當,最高院予以維持。潤泰公司的再審申請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最高院不予采納。
綜上,裁定如下:
駁回臨沂潤泰置業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商標咨詢 電話:182 1095 8705 QQ:2101183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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