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有些商品要強制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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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有些商品消費以后對人體有比較重要的影響,因此對該商品的追根溯源就十分重要,注冊商標作為商品來源的標識,被規定為在特殊商品上必須進行注冊。
我國《商標法》第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溯源:
1983年《商標法》并未具體規定哪些商品必須強制注冊商標。《商標法》施行初期只對藥品實行強制注冊商標制度,其他商品則采用自愿注冊原則。
1984年頒布的《藥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頒布,1985年7月1日實施)也對藥品強制注冊商標作了相應規定,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除中藥材、中藥飲片外,藥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從1983年11月1日起,卷煙、雪茄煙也應當實行強制注冊商標制度。《煙草專賣條例》(1983年9月23日頒布,1983年11月1日實施)第十六條規定:“卷煙、雪茄煙必須使用注冊商標;沒有注冊商標的產品,不得在市場上銷售。”
1991年《煙草專賣法》(1991年6月29日頒布,1992年1月1日實施)取代《煙草專賣條例》,但《煙草專賣法》第二十條仍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
1988年修改《商標法實施細則》,其第七條規定:“國家規定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據此,具體確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人用藥品“包括中成藥(含藥酒)、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煙草制品“包括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
2002年國務院對《商標法實施細則》進行第三次修改時,國務院頒布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這一規定將強制注冊商標的商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根據此條規定,原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1983年《商標法》和1988年《商標法實施細則》制定并于1988年1月14日下發的《關于公布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通知》自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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