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詳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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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指所有權不變,只是允許特定人使用該商標。
許可的形式:許可合同。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許可一般有三種情況:
1、獨占許可
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全部享有該商標的使用權,即使商標注冊人也不能使用
2、排他許可
它與獨占使用許可的區別在于,在一定的時間和地域內,除許可人可使用該商標外,其他任何第三人不能使用該商標
3、普通許可
許可人在一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可以許可兩個以上的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被許可人無權排斥其他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
商標許可中的權利義務
商標法所規定的主要有三項:
1、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這是許可人的一項權利,但更重要的是許可人的一項義務,即實施監督的義務,保證其所擁有的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不允許許可人在其注冊商標由他人使用后即不承擔責任,而是由法律確定其仍要承擔商品質量方面的責任,防止被許可人有損害商業信譽、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不正當行為。
2、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這是商標使用者的法定義務,商標是通過商品品質來樹立信譽的,保持商標信譽不僅許可人關心,被許可人對使用了這一商標的商品質量也應做出保證。
3、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這是在商標使用許可的實踐中產生的要求,目的在于防止商標使用人企圖利用商標的信譽,提供與這種信譽不符的品質差的商品,為了使消費者有所鑒別并明確同一商標不同使用人的責任,因此在各自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產地便是必要的,這樣會增強商標使用人的責任感,也會使消費者面對同一商標而有不同使用人時有所選擇。當然,同一商標應當體現同樣的信譽,上述標注被許可人和產地的規定,正是為了保持商標信譽而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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