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還沒銷售出去,正在辦理手續過程中,是犯罪嗎?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02-26 14:43:17
我國《刑法》第214條規定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銷售還沒完成如何定罪,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已經收取了購買者的定金,并已將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交付給購買者,但購買者尚未支付貨款的
雖然對于已交付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但購買者尚未支付貨款的情況,學者們多認為屬于銷售行為的未完成形態,對這種情況認定為銷售行為的未完成欠妥當。因為,雖然行為人還沒有收取全部貨款,但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已經交付給購買者的事實就意味著該行為對法益已經造成了實質的侵害,同時就本罪懲治的重點而言,并非是行為人主觀上謀取非法經濟利益的意圖,因而應當將上述情況認定為銷售行為的完成。
雖然對于已交付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但購買者尚未支付貨款的情況,學者們多認為屬于銷售行為的未完成形態,對這種情況認定為銷售行為的未完成欠妥當。因為,雖然行為人還沒有收取全部貨款,但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已經交付給購買者的事實就意味著該行為對法益已經造成了實質的侵害,同時就本罪懲治的重點而言,并非是行為人主觀上謀取非法經濟利益的意圖,因而應當將上述情況認定為銷售行為的完成。
第二,購買者與銷售者已達成購銷協議并支付了貨款但尚未提貨的
應當被認定銷售者已完成了銷售行為。因為,從銷售一方來看,既然商品已經有了買主,又收取了貨款,那么其銷售的目的就已經實現;從購買一方來看,雖然該種情況下,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所有權往往還沒有轉移給購買者,但畢竟購買者已經擁有了提取該批商品的權利;從法益受損害的程度上看,該種情況中銷售的主體活動已經完成,其對法益已經造成了實質的現實的損害,與已經完成了交付貨物、收取貨款兩個環節的典型的銷售完成行為對法益的損害沒有本質的不同。因而將該種情況認定為銷售行為的完成是妥當的。
應當被認定銷售者已完成了銷售行為。因為,從銷售一方來看,既然商品已經有了買主,又收取了貨款,那么其銷售的目的就已經實現;從購買一方來看,雖然該種情況下,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所有權往往還沒有轉移給購買者,但畢竟購買者已經擁有了提取該批商品的權利;從法益受損害的程度上看,該種情況中銷售的主體活動已經完成,其對法益已經造成了實質的現實的損害,與已經完成了交付貨物、收取貨款兩個環節的典型的銷售完成行為對法益的損害沒有本質的不同。因而將該種情況認定為銷售行為的完成是妥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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