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商標注冊人最值得注意的程序:商標異議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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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是我國《商標法》規定的法定程序。商標異議,是指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的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注冊的意見。
1、商標異議的內容
商標異議的內容、或者說理由,范圍很廣,既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還包括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
2、商標異議的主體
提出商標異議的可以是任何人,對異議人的身份不做任何限制。既可以是商標注冊人,也可以是非商標注冊人,既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3、商標異議的作用
我國《商標法》對于商標異議程序的設置,是為了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督,減少審查工作的失誤,強化商標意識,給予注冊在先的商標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一次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杜絕權利沖突后患的發生。
4、商標異議對在先注冊人的好處
商標異議程序的設立,可以為在先注冊人提供很好的阻止與自己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核準注冊,便于維護自己的在先權利。因此,一定要對自己的商標相似申請進行實時監控,及時發現并提出異議,否則異議期過后,對方的商標將核準注冊,再要撤銷對方的商標,只能再另外走無效或者三年后的撤銷程序了,既浪費時間又浪費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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