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訴假冒注冊商標,應該怎么申訴?辯護詞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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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我受被告人的委托,經XX律師事務所指派,擔任被告人陳XX的辯護人。開庭前我多次約見了被告人,查閱、研究了案卷材料,剛才又參與了法庭調查,聽取了公訴人的意見,辯護人對XX人民檢察院延檢刑訴XX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XX犯有假冒注冊商標罪不持異議,但認為被告人有從輕處罰的情節,現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一、本案的犯意不是被告人陳XX提起的。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意的發起是引發犯罪行為發生的“導火線”,在一般情況下,沒有犯意發起便沒有犯罪行為及其危害結果的發生,犯意的發起者在共同犯罪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就本案而言,沒有被告人陳文事先發起犯意,就沒有后來一系列犯罪行為的發生。被告人陳文、陳XX的供述均可證實,2004年11月間,被告人陳文到被告人陳XX的車間,主動提出并與陳XX商量生產假冒的“南亞”牌2KW鎮流器的事,故本案的犯意不是由被告人陳XX提起的,在被告人陳文來找陳XX聯系之前,被告人陳XX并沒有產生假冒注冊商標的犯意,此節提請法庭在量刑時能夠予以考慮。
二、被告人陳XX在這起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犯罪情節較輕。
被告人陳XX實施的犯罪行為,主要是為被告人陳文生產沒有商標的光身鎮流器,被告人陳文在2005年12月14日的供述中承認:“假冒鎮流器的銷售是由我一個人負責的,與陳XX無關,陳XX就是將鎮流器賣給我,我付貨款給他。”此外,用于假冒“南亞”牌鎮流器的印刷模板、移印機、印有“源光亞明”字樣的透明膠帶、印有“福建源光亞明電器有限公司”字樣的《使用說明書》、《產品檢驗合格證》、激光防偽標簽、產品檢驗章等等,都不是被告人陳XX提供的,均與陳XX無關。可見,在本案中被告人陳XX所起的作用是比較小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規定的罪刑相適應原則,理應承擔較小的責任。
三、被告人陳XX的主觀惡性較小,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較小。
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這種假冒的注冊商標可能被用在偽劣產品上,也可能被用在合格的產品上,但在大多數情況下,犯罪分子往往將假冒的注冊商標用在偽劣產品、次品甚至有害物品上。而本案中被告人陳XX生產的鎮流器本身是合格產品,其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顯然,同樣是觸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但在主觀惡性的大小、對社會危害程度的輕重方面,仍然有著明顯的區別。本案中被告人假冒的福建源光亞明電器有限公司“南亞”牌商標,是被用在質量合格的鎮流器上,相對而言,其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都比較小,此節亦請法庭充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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