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中國進行商標侵權行為應該怎么處罰?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02-25 14:18:27
在我國境內實施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外國人,同樣會予以相應處罰。
案例:
M(瑞典籍)明知其國外客戶沒有得到注冊商標所有人授權或許可的情況下,擅自接受國外公司的委托,組織某廠工人生產加工帶有三星、索尼愛立信、摩托羅拉、諾基亞注冊商標的手機充電器。
其中,假冒三星注冊商標的手機充電器6750個、假冒索尼愛立信注冊商標的手機充電器8839個、假冒摩托羅拉注冊商標的手機充電器1470個、假冒諾基亞注冊商標的手機充電器10980個,經廣州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上述假冒產品共價值人民幣4173670元。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M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向廣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M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鑒于被告人M是受他人委托加工假冒產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判處被告人M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驅逐出境。
被告人M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駁回了M的上訴請求,但認為,M犯罪情節較輕,且在中國從事貿易多年,在廣州開辦企業并擁有財產,一審法院適用驅逐出境的處罰不當,于2007年12月5日終審判決上訴人M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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