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處罰高達千萬元,千萬別試探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02-23 16:01:44
據悉,北京市工商局豐臺分局查處銷售侵犯“tiger”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件,罰沒款高達5587余萬元,這是近年來北京工商部門查處的最大一起商標侵權案件。
另外,北京市工商局還查處涉及蘋果、奔馳、寶馬、殼牌等侵犯涉外商標專用權案件200多件。其中,東城分局查處當事人利用手機地圖自設點位,將自身經營場所位置點設為唯一的“蘋果官方授權服務中心”方式誤導消費者,仿冒“蘋果”服務商標的手機維修店,罰沒款900余萬元。豐臺分局查處銷售侵犯 “tiger”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件,罰沒款高達5587余萬元。
為避免商標侵權,以下商標侵權判定標準一定要知道:
1、銷售未經許可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2、當事人所使用的假冒商標商品,無合法購買渠道,進貨價格亦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
3、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顏色組合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5、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6、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7、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
8、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9、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10、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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