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注商標怎么認定?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02-23 15:03:07
惡意搶注商標,多發生在以“申請在先”為授權原則、能帶來一定經濟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權利領域,故多發生于商標、域名及商號等,而商標又是重災區。
對于惡意搶注,我國《商標法》也作出了相應規定,第三十二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那么,對于惡意搶注商標,應當如何認定呢?以下為您介紹:
1、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貿易、合作、地緣(地域)或者其它關系明知或者應知被申請人的商標。
2、被申請人因申請享有在先權利的商號、作品、外觀設計、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權利的存在。
3、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構成惡意搶注其商標行為的,需要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獨創性。
4、被申請人因作為公共資源的旅游景區名稱、產地名稱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應知該名稱的存在。
5、爭議商標注冊后,被申請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妨礙他人正當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金,或者進行誤導公眾的宣傳,造成市場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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