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案例分析:佰聯壓縮機公司的注冊商標10年保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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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20余年發展歷史的壓縮機產品公司,安徽佰聯壓縮機有限公司一件圖形商標在獲準注冊將滿10年時,遭知名汽車公司菲亞特克萊斯勒提出撤銷申請。歷時7年,糾紛告一段落。
北京市高院針對第1432998號圖形商標撤銷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對系爭商標進行了實際的商業使用,應予維持注冊。
系爭商標由安慶無油壓縮機廠于1999年注冊申請,2000年被核準商標注冊,第7類空氣壓縮機產品。2009年,系爭商標注冊人名義經核準變更為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
經審查,商標局認定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提交的商標使用證據有效,系爭商標繼續有效。菲亞特克萊斯勒公司不服商標局決定,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在商標評審階段,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向商評委提交了該公司的產品購銷合同及長期配套協議、該公司的產品宣傳畫冊及圖片、公司名片、產品說明書、標牌等證據,證明其一直在對系爭商標進行合法的使用。
復審決定認為,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提交的產品購銷合同及長期配套協議在缺乏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不能證明有關合同、協議的實際履行情況及所涉商品實際投入到公開市場活動中的情況;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提交的名片、產品宣傳畫冊、圖片、說明書、標牌為自制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商標的實際有效使用情況。商評委認為在案證據難以證明系爭商標于指定期間在核定的空氣壓縮機商品上的公開實際使用情況,據此決定對系爭商標的注冊予以撤銷。
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不服商評委作出的上述復審決定,隨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提交了30余份證據,包括相關檢驗報告與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等。
北京市中院審理認為,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于指定期間內在空氣壓縮機商品上對系爭商標進行了使用,據此一審判決駁回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的訴訟請求。
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院認為,從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提交的相關公證書所記載的內容來看,無論系爭商標圖樣及“風牌”或“FENGPAI”標識是否構成了不同于系爭商標的新商標,相關公證書記載的產品實物均已表明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已經實際使用了系爭商標。由于該使用行為發生在指定期間內,實際使用的商品亦是系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因此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系爭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已經進行了有效的商業使用。
在審理涉及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注冊商標的行政案件時,應當正確判決所涉行為是否構成實際使用,如果商標權利人有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并且有實際使用的必要準備,但因不可抗力等客觀事由未能實際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注冊商標,均可認定其有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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