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間接侵權案例,商標間接侵權賠償方式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02-13 21:21:10
案例:
原告:普拉達有限公司
被告:廣州壹馬投資公司
案由:被告的服裝廣場商鋪有售賣假冒“PRADA”注冊商標的錢包等商品,原告要求被告采取措施制止商戶售假。后原告又在該商場發現有售賣假冒商品,因此認為被告沒有盡到市場開辦者應負的經營管理責任,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幫商戶實施商標侵權行為,構成商標間接侵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4、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是服裝廣場的開辦者,客觀上為商鋪的商標侵權行為提供了經營場所的便利條件。被告對涉案商鋪銷售侵權商品的事實是知曉的,但是,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于該日前已知曉涉案商鋪售假,故被告對商戶在6月28日前實施的商標侵權行為不存在故意,不構成侵權,僅對商戶在6月28日之后實施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考慮被告的過錯程度及經營方式,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
商標間接侵權賠償:
1、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
2、行政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管理的商標侵權案件,在查清事實后,對已構成侵權行為,有權采取如下行政處罰措施:
(1)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封存或者收繳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及其包裝上的商標。
(4)收繳直接、專門用于商標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責令并監督銷毀侵權物品。
(6)罰款。
(7)責令賠償損失。
3、刑事責任:商標法規定,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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