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申請注冊的考量因素 - 社會道德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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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調整人與人之間以及人與社會之間關系行為的基本意識形態規范。近些年來,一些商標注冊“突破”了我國現存的最基本的道德價值觀,不規范使用“諧音”或采取“意涵”等方式進行商標注冊,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一、商標法意義上的社會道德風尚含義
道德風尚在一定的范圍內具有社會普遍性,是人們在生活生產中應當遵守的社會公德。[1]通過這種社會公德建立起來的穩定的社會狀況來維系社會中人與人之間存在關系,道德風尚在社會中起到穩定社會秩序、規制社會基本價值取向的導向作用。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這一條款的概括性規定,禁止范圍涵蓋了不同時代不同背景下所有的不良社會道德風尚,一些隨著社會發展衍生出來的專有性的詞匯也被納入到商標法意義上的禁止范圍。
目前,我國對于這一條款的適用呈現出逐漸擴大的趨勢,過分擴大的適用范圍也暴露出我國商標注冊限制過嚴,難以適應當今社會文化發展趨向的問題。不同的公共利益,需要適用不同的規則去維護。
二、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商標認定與相關案例分析
(一)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商標認定
是否具有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主要判斷標準為:社會一般認知與一一對應。目前隨著一些詞匯含義在公眾意識中的不斷拓展與延伸,停留于公眾的意識中的反映也逐漸發生改變,而正是這種潛移默化的先前植入遠遠超過了人們對詞匯本身的理解與認識,因此對于商標所涉詞匯是否超過一般認知是判斷商標是否具有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前提。
在公眾具有一般認知的基礎上,是否使公眾產生一一對應的關系是判斷該商標是否具有合理合法性的關鍵,即當公眾接觸一種服務或商標后會不會使商標或服務本身含義與其延伸含義兩者之間產生指定的聯系。只有符合社會一般認知和一一對應兩種構成要件,才可以認定該商標是否有違社會道德風尚。
(二)相關案例分析
2017年3月上海市行政管理局對上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該炸雞店在宣傳中使用“叫了個雞”等標識進行宣傳,因違背社會道德風尚被行政處罰。
商標作為一種基本的商品或服務標識,其構成要符合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我國社會主流文化價值,商標的釋義內涵一定是健康向上,不能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的。但與此同時,商標評審委員會要結合當今時代特征,在保護商標標識的同時也要促進商標的積極發展。
三、融合時代特征,加強商標保護
(一)商標法立法目的
《商標法》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這一基本法律原則。其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商標的自由選擇和商標的健康發展,與此同時也更注重對商標申請人私人權利的保護,在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中尋求價值平衡。
(二)商標注冊與審核要融合時代特征
文化與網絡產業的發展,對社會公眾認知能力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社會的多元化和信息多樣化進程,在產生一系列新型詞匯的同時也賦予一些詞匯新的含義。
在現實中,相同的商品標識使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是服務上也有著不同的內涵與解釋,商標標識在傳遞過程中的宣傳與用運也會對其含義產生相應的變化,因此,對于商標注冊者與商標審核機關要融合時代特征,共同促進商標的維護與發展。
新修改的《商標審理及審查標準》中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判定應考慮社會背景、政治背景、歷史背景、文化傳統、民族風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應考慮商標的構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這一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規定,但沒有對相關注冊商標審查標準做進一步細致規定和一個周延的界定,這也導致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注冊商標是否符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審判標準過于寬泛,容易導致自由裁量權的擴大,不利于對社會的穩定推進。
商標注冊申請者要明確法律法規對于商標注冊限定的范圍,不能使用低俗不雅有悖于社會道德風尚的詞匯,不能一味的追求標新立異,不惜一切代價博人眼球,從而忽略社會基本核心價值觀念的基本理念。申請人使用網絡流行詞匯等作為商標申請注冊,首先需要全面充分的了解該類詞匯的產生背景、使用語境以及是否容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等因素。
六、總結
注冊商標作為區分服務和商品的重要標識,在社會文化不斷發展繁榮的今天,注冊商標的發展也呈現出多樣性和創新性等特征,規范注冊商標秩序的健康發展,不僅需要商標注冊者堅持先進文化導向依法申請,同時也需要行政司法機關在認定商標是否符合社會道德時進行合理的證成,避免主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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