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如何申請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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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權制度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的重要制度,因為有了優先權制度,申請人不必同時在很多國家提出注冊申請,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國際搶注。我國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下稱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并依據巴黎公約的規定,承擔保護優先權的國際義務。我國商標法也明確規定了享有商標優先權的條件。
我國《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規定: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主張優先權的,應當在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的同時提交書面聲明,寫明首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日期、申請號和登記國家,并且提交首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副本(副本應經該國商標主管機關證明)。上述證明文件可以在商標申請日后的三個月內補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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