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及證據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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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標局、商評委和中華商標協會,聯合舉辦的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政策宣講活動,多名專家對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政策進行重點解讀。筆者將內容整理分享給大家。
商標注冊撤銷三年不使用制度、證據材料要求
我國《商標法》第49條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俗稱“撤三”制度。
在于督促商標注冊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標,客觀上起到清理閑置商標、遏制惡意注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目的,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濫用注冊商標專用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撤三制度中由商標注冊人承擔舉證責任,實踐中,商標局將通知商標注冊人答辯的文件用掛號信方式寄發商標注冊地址,有部分掛號信因地址不明或查無此人被郵局退回。為提高送達率,商標局擴大答辯通知的抄送范圍,將答辯通知同時抄送給商標注冊人辦理其他商標業務時委托的代理人,這一措施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
撤三申請量逐年增加,從申請動機分析,在后注冊申請人更多將撤三制度當做清除商標注冊障礙的手段。主要原因:1.注冊申請量飛速增長,商標資源有限,注冊成功的難度加大。2.惡意搶注現象增多,被搶注人通過撤三、無效宣告等手段提出撤銷申請。
目前,存在異化的撤三的啟動情形,包括:1.未經調查的投機心理、惡意撤三;2.多次提起撤三申請,以實現惡意打擊競爭對手的目的。
建議商標代理機構:1.指導申請人:引導、鼓勵申請人提供撤銷事實、理由和說明材料,減少惡意申請、盲目申請的現象發生。鼓勵正當競爭,避免浪費國家行政和司法資源;2.指導注冊人:保存商標使用證據,按照行政和司法機關要求提交使用證據。
建議企業:企業應增強商標管理意識,重視商標使用,預防“被撤三”風險。一是要做好商標使用證據的留存,《商標檔案管理辦法》規定了商標檔案整理、歸檔和提供利用的要求和方法,為企業和其他組織加強內部商標檔案管理提供了參考。企業可以參照辦法,建立企業商標檔案工作制度,完善企業商標檔案工作體系。二是在商標注冊的地址如果無法查收信件,請及時按要求辦理地址變更申請,以保證收到商評委發出的各種文書。
撤三使用證據要求,基于糾正絕對注冊主義所造成的商標注冊人“注而不用”,以及撤銷申請人濫用現象,近年來,對商標使用的認定原則產生了一個新變化,從單憑“符合法律規定形式的使用”發展到運用“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標準,實事求是地對商標使用的公開性和真實性進行求證,對于不符合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證據進行排除。
《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規定:用以證明訴爭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證據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夠顯示出使用的訴爭商標標識;
2、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上;
3、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標注冊人自己,也包括商標注冊人許可的他人。如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能夠證明許可使用關系的存在;
4、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日期,且應當在自撤銷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內;
5、能夠證明系爭商標在《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圍內的使用;
采取列舉方式規定了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對偽造證據零容忍,從嚴審查。《北京高院:當前知識產權審判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認為,如果商標注冊人提供的部分使用證據系偽造,則應當對所有證據從嚴審查,相應提高證明標準,并應當對偽造證據的行為進行處罰。
對提交撤三證據材料的建議:
1.縮減紙質證據材料至100頁以內;
2.倡導用光盤形式代替紙質形式提交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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