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可以用來注冊商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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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法》第9條和第11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注冊的商標必須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即必須是文字、圖形或其組合,否則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2、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其中顯著性是指應具有其明顯的特色。
3、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圖形。
4、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被撤銷或者注銷未滿一年的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但如果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因連續止使用而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則不受這一條件的限制。
5、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已經注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類似。
例:“明月千里寄相思”,屬于非獨創性的廣告用語,用作商標不能起到使消費者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顯著特征。因此,該商標不能取得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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