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要承擔什么責任?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02-10 15:19:12
一、案情
1996年9月,被告人郝某與王某合謀,由王提供北京麗源公司注冊商標的奧琪牌增白粉蜜的生產工藝配方。包裝材料及購買原材料的廠商,由郝負責出資并組織生產制作。
被告人郝某又找到北京麗源公司日用化學三廠銷售科副科長國某,讓其幫助銷售。1996年12月,經國某聯系,將郝某生產的假冒北京麗源公司的奧琪牌增白粉蜜400箱(每箱120瓶)銷往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麗源日用百貨有限公司,違法所得人民幣88000元,贓款已被全部追繳。
二、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郝某、王某無視國法,為圖私利,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生產假冒奧琪牌增白粉蜜,數額較大,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被告人國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而為其銷售,數額較大,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鑒于郝某、王某、國某在羈押和法院審理期間能如實交待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贓物已追繳,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對被告人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郝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王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國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追繳在案的贓款人民幣88000元予以沒收。
宣判后,3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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