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標注冊制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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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現(xiàn)行的《商標法》(公9章85條,附則30條)是昭和34年(公元1959年)未適應本產業(yè)和貿易的發(fā)展、在《條例》的基礎上修訂后,與昭和35年(公元1960年)4月1日開始實施。
日本是《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xié)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xié)會的成員國,所以凡是同屬于上述協(xié)定的成員國,都有資格在日本注冊商標,享受國民待遇。
在日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及防御商標都可以注冊。
日本的商標分類采用《商標國際注冊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日本商標權的取得基于申請在先原則,另外實行一商標一注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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