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注冊時對于商標顯著性的要求是怎樣的?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09-27 23:40:40
在美國的商標顯著性判斷中,對于描述性標識作為商標的,要符合顯著性要求,該標識必須獲得第二含義才可以。
描述性標識的顯著性越強,越可能獲得注冊;反之,受到商標保護的可能性就越低。
按照顯著性的強弱,商標標識一般可以劃分為:臆造(fanciful)、任意(arbitrary)、暗示(suggestive)、描述(descriptive)和通用(generic)詞匯。
一個標識如果屬于臆造或任意詞,則被認為具有固有顯著性,可以起到識別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的功能,因此能夠受到商標法保護。如果標識是描述性的,則必須要獲得獨立于自身含義的第二含義,才能取得商標注冊。如果僅僅是通用詞,那么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具有顯著性,不能注冊為商標。
取得第二含義是指具有描述性的標識獲得了充分的顯著性,使相關公眾能夠在該標識與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之間建立聯系,而不是僅僅指示產品或服務本身。
第二含義需要申請人通過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尤其是需要證明相關消費者對該標識從整體上的認知。通常,法院參考的證據包括購買者的證言、消費者調查報告、詞典、行業雜志、報紙和其他出版物。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發明專利申請, 商標申請 業務)
關鍵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