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寬合理解釋”原則看怎么撰寫專利申請文件?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10-13 23:42:24
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從“最寬合理解釋”原則看怎么撰寫專利申請文件?
權利要求通過語言限定來表達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所要求保護的范圍。
由于語言表述的局限性,通常難以達到權利要求在授權、確權、侵權各階段均可準確界定保護范圍的理想狀態,因此常需要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
關于“最寬合理解釋”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權利要求的“最大合理解釋”原則,并指出“通常情況下,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對權利要求的解釋采取‘最大合理解釋’原則,即基于權利要求的文字記載,結合對說明書的理解,對權利要求作出最廣義的合理解釋。
如果說明書未對權利要求用語的含義作出特別界定,原則上應采取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之后對該術語所能理解的通常含義,盡量避免利用說明書或者審查檔案對該術語作不適當的限制,以便對權利要求是否符合授權條件和效力問題作出更清晰的結論,從而促使申請人修改和完善專利申請檔案,提高專利授權確權質量。
通常認為該判決中提到的“最大合理解釋”原則借鑒了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最寬合理解釋標準(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Standard)”。
“最寬合理解釋”的精髓不是“最寬”解釋,而是在“合理”的限度內作出最寬的解釋,即在不超出專利說明書的記載和本領域技術人員對專利文件的正常理解的前提下,對權利要求作出盡量寬泛的解釋。
如果說明書未對權利要求用語的含義做出特別定義或界定,一般應當將權利要求中的用語理解為所屬技術領域通常具有的含義,不宜采用說明書和附圖的內容對權利要求中的術語進行排除或限制性理解。
同時也需要注意,在適用“最寬合理解釋”原則時,應當基于權利要求的文字記載,結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對說明書及附圖的理解,以“合理”解釋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出最廣義的合理解釋。
專利行政部門進行授權審查,經常會要求申請人進一步修改明確權利要求中表意含糊的技術特征,從而達到權利要求清楚界定保護范圍的目的。
但與專利授權程序相比,在專利無效、專利確權行政訴訟程序(統稱為“專利確權程序”)以及專利侵權程序中,由于專利權人不再具有或者具有很小的修改權利,因此適用“最寬合理解釋”原則是否合理尚存爭議。
專利授權程序中適用“最寬合理解釋”原則,其意義在于督促、鼓勵專利申請人通過修改而將待授權的專利權利要求修改為含義更明確的語句,或通過答復審查意見等對權利要求進行限制性解釋,使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更加清楚,從而在其后出現的專利侵權訴訟中不能再作出更寬的解釋。
在專利確權程序中,專利權人僅有機會修改權利要求書,修改方式也受限,更要格外警惕,避免因對權利要求中的術語適用“最寬合理解釋”原則而陷入專利權被無效的不利局面。
那么,從申請人(專利權人)角度看,應當在專利申請的撰寫階段或者在授權階段充分利用可修改專利文件的機會,盡量排除因權利要求被適用“最寬合理解釋”原則而導致不能授權或者權利全部或部分喪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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