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病毒所申請專利爭議:能“闖關”成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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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武漢病毒所申請專利爭議:能“闖關”成功嗎?
可以申請”未必意味著“能申請下來”。
因為,吉利德也已經將瑞得西韋用于治療冠狀病毒的用途申請了專利,這個用途專利已經概括了所有抗冠狀病毒的用途,還提到冠狀病毒科聚合酶被抑制的技術特征。
全文2358字,閱讀約需4.5分鐘據中科院武漢病毒所官網消息,近日,中國科學院武漢病毒研究所聯合其他研究機構,在抑制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藥物篩選方面取得重要進展。
文章稱:對在我國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識產權壁壘的藥物瑞得西韋,我們依據國際慣例,從保護國家利益的角度出發,在1月21日申報了中國發明專利,并將通過PCT(專利合作協定)途徑進入全球主要國家。
如果國外相關企業有意向為我國疫情防控做出貢獻,我們雙方一致同意在國家需要的情況下,暫不要求實施專利所主張的權利,希望和國外制藥公司共同協作為疫情防控盡綿薄之力。
在輿論場上,這被部分人解讀為:武漢病毒所“搶注”美國在研藥專利。
也因如此,這則消息招來了不少批評,既有專利申請程序上的,也有關于研究成果公開時間的。
很顯然,藥物研發、專利申請,都是很專業的事。
在此問題上,公眾也需要專業與理性的辨析分析。
根據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對于涉及化學產品的醫藥用途發明,其新穎性審查應考慮以下方面:
(1)新用途與原已知用途是否實質上不同。僅僅表述形式不同而實質上屬于相同用途的發明不具備新穎性。
(2)新用途是否被原已知用途的作用機理、藥理作用所直接揭示。與原作用機理或者藥理作用直接等同的用途不具有新穎性。
(3)新用途是否屬于原已知用途的上位概念。已知下位用途可以破壞上位用途的新穎性。
(4)給藥對象、給藥方式、途徑、用量及時間間隔等與使用有關的特征是否對制藥過程具有限定作用。僅僅體現在用藥過程中的區別特征不能使該用途具有新穎性。
而武漢病毒所的專利主題是瑞得西韋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也就是說用瑞得西韋抗新型肺炎是藥品的新應用,所以可以申請專利。
但是要注意,“可以申請”未必意味著“能申請下來”。
因為,吉利德也已經將瑞得西韋用于治療冠狀病毒的用途申請了專利,專利申請公開號為CN108348526A,這個用途專利已經概括了所有抗冠狀病毒的用途,還提到冠狀病毒科聚合酶被抑制的技術特征。
雖然這個專利也還在申請中,尚沒有獲得授權,但也會對其他專利申請構成限制。
所以,武漢病毒所這個專利申請,想在中國獲得授權,目前結果仍待觀察。
二、藥物新用途專利,意義沒有那么大實際上,一種藥物的新用途專利申請,在理論上存在不少爭議,在實操層面也未必容易。
首先,基于人道主義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在大多數國家,疾病的治療方法本身是不能被授予專利保護的。
根據中國的專利法律,對于包括“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在內的六種情形,不授予專利權。
所以,藥物新用途,看起來是新用途,但其本質上仍是一種治療方法。
這是純理論上的爭議。
其次,所謂實施用途,是一種很隱蔽、分散的行為,難以查證。
比如,醫生告訴患者,可以去買某個老藥治療某個病,或者患者自己知道這個藥的用途自行使用,這都屬于老藥新用,但相關藥廠很難就這些行為去維權。
就比如瑞得西韋的生產商,不把這個用途印在說明書上,但只要療效確切,醫生和患者仍然會用在對抗新型肺炎中,難道相關專利方能去找單個的醫生和患者維權?而假設一個藥物的分子式專利過期了,任何藥廠都可以生產,一家機構拿著一個新用途專利,也限制不了別人生產。
所以,藥物新用途專利從長周期來看,可能意義沒有那么大。
說到底,藥物的新用途專利,一般來說,只是對化合物分子式專利的所有者有用。
化合物的專利在,新用途專利就可以擴大該專利藥品的適用癥,增加銷售與收益,還可以防止他人申請,使得自己不能在說明書中寫上這一項。
但這也不能影響別人對藥物進行相關試驗,醫生、患者仍然可以把藥用于新用途,而相關的銷售以及收益也不會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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