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專利案件二審權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自2019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審議的《關于專利等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開始實施。
《決定》規定——
當事人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當事人對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行政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以審理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等技術類上訴案件為主,是因為這類案件的專業技術性更強,審理要求更高,與科技創新的關系更為密切,對于創新型國家建設的意義也更為重要。
不服中級法院第一審裁判的上訴案件,不再由高級法院審理
《決定》規定——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調解書,依法申請再審、抗訴等,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依照現行法,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民事和行政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服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判的上訴案件,由其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設立后,集中審理專利等上訴案件,不服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判的上訴案件,不再由其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決定明確上訴程序等問題。
不服知識產權法院關于專利等第一審判決、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由最高法知產法庭審理
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于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第四條規定,知識產權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由于知識產權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既涉及本決定所稱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等案件,又涉及著作權、商標等案件,因此,《決定》作為新法施行后,不服知識產權法院關于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等第一審判決、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理;不服知識產權法院對其他案件的第一審判決、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仍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三年后將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試點專項報告
《決定》規定——
本決定施行滿三年,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決定的實施情況。
迄今為止,世界上10余個國家設立了知識產權專門法院,均采取“國家層面、高等法院、主審專利”的設立模式,設立目的主要在于加強專利保護,解決因不同審理法院法律適用差異而導致的裁判沖突。
作為先行探索,中央批準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知識產權法庭。三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在進一步總結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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