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的權利歸屬介紹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10-12 16:25:55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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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識產權財產權出質的過程中,質押合同的成立與質權的設立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事實。
質押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質權的成立,質押合同應自成立時生效,但質權自出質人將質物移交債權人占有時,或按照法律規定辦理出質登記時成立。
與原《物權法》相比,現行法律雖然刪除了質押合同的具體內容,但并不意味著知識產權質押不需要訂立質押合同。
相反,知識產權質押仍然需要遵從質權設立的一般規則,即質押合同與出質登記相結合。
質押合同的生效是質權設立的前提,而出質登記則是質權設立的要件。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性權利出質后,出質人的權利將受到一定的限制。
具體來說,出質人不得再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該出質的知識產權,除非得到質權人的同意。
這是因為,被許可方僅享有對知識產權的利用權,而不具有處分權。
質權人取得質權后,也不能對該項權利任意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以確保其債權的順利實現。
如果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而擅自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的知識產權,將構成對質權人利益的損害。
此時,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或提存轉讓所得價款,并有權就因此造成的損失向出質人主張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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