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條件新穎性判斷原則
今天,樂 知 網 律師 給大家分享:發明專利申請條件新穎性判斷原則 。
判斷新穎性的原則:
1。 直接對比:
將發明的各項權利要求分別與每一項現有技術或申請在先但公布在后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相關技術內容單獨對比,而不是將幾項技術的組合與發明進行對比。
2。 相同或實質性相似的排除:
如果要求保護的發明或實用新型與對比文件所公開的技術內容完全相同,或者僅僅是簡單的文字變換,那么該發明或實用新型就不具備新穎性。
3。 上下位概念:
如果對比文件公開了具體的(下位)概念,那么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將喪失新穎性。
反之,如果對比文件公開的是一般(上位)概念,那么采用具體(下位)概念限定的發明或實用新型仍可能具備新穎性。
4。 慣用手段的置換:
如果發明或實用新型與對比文件的區別僅在于所屬技術領域的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這種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具備新穎性。
5。 數值和范圍的新穎性判斷:
對比文件公開的數值或數值范圍如果落在發明或實用新型限定的技術特征的數值范圍內,將破壞其新穎性。
對比文件公開的數值范圍與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數值范圍部分重疊或有一個共同的端點,也將破壞其新穎性。
對比文件公開的數值范圍的兩個端點將破壞限定為這兩個端點中任一個的離散數值的新穎性,但不破壞該范圍內其他數值的新穎性。
6、包含性能、參數特征的產品權利要求:
對于這類權利要求,需考慮性能、參數特征是否隱含了要求保護的產品具有特定結構和/或組成。
如果隱含了這樣的區別,則權利要求具備新穎性。
7、包含用途特征的產品權利要求:
用途特征若未隱含產品結構和/或組成的改變,則不影響新穎性判斷。
但如果用途隱含了產品具有特定結構和/或組成,則該用途特征必須作為新穎性判斷的考慮因素。
8、包含制備方法特征的產品權利要求:
需判斷制備方法是否導致產品具有特定結構和/或組成。
如果制備方法導致產品結構和/或組成不同于對比文件,則權利要求具備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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