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專利代理機構設立條件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一文看懂 專利代理機構設立條件 。
專利代理機構設立條件的詳細介紹:
一、設立類型與出資要求
專利代理機構可以分為合伙制專利代理機構和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兩種類型。
合伙制專利代理機構:
應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資發起。
合伙人對專利代理機構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
應由5名以上股東共同出資發起。
以機構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二、名稱要求
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唯一性:專利代理機構只能享有和使用一個名稱。
組成結構:名稱應由機構所在城市名稱、字號、“專利代理事務所”、“專利代理有限公司”或“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等字樣組成。
字號獨特性:字號不得在全國范圍內與正在使用或已經使用過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字號相同或相近似。
三、合伙協議書或章程
具備書面的合伙協議書或公司章程,明確各合伙人或股東的權利、義務、出資方式、利潤分配等。
四、合伙人或股東資質要求
合伙人或股東需滿足以下條件:
專利代理人資格: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這是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基本前提。
執業經歷:具有2年以上在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的經歷,確保具備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專職從事:能夠專職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確保對客戶的委托負責到底。
年齡限制: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時的年齡不超過65周歲,保證合伙人或股東在機構運營期間具有足夠的體力和精力。
品行良好:品行良好,無違法違紀記錄,維護專利代理行業的聲譽和形象。
五、經營范圍
專利代理機構的主要經營范圍包括商標代理、版權代理等知識產權相關服務。
此外,還可以兼營投資顧問、投資咨詢、資產管理、經濟貿易咨詢、企業管理等多元化服務。
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可以承接我國單位和個人向國外申請專利的代理委托,以及外國人、外國企業、外國組織來我國申請專利、辦理有關專利事務的代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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